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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

企业年金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吗

企业年金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吗 我的离婚案正在审理中,对方要求我的企业年金也作为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我的企业年金目前是由公司统一存管,按规定,企业年金是企业给员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与社保一样,必须是在员工死亡、退休、调离后才能发给。而我还得10年才能退休,目前是拿不到的。我认为应该属于“实际未取得”,请问法院会判决为双方共有财产予以分割吗?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aiha……(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0-04-08 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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