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用卡的恶意透支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最新司法解释)
银行在催收后,没有及时还上,通常会被认为是恶意透支 我的补充: 2012-06-25 20:56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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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两次催缴3个月未偿还的定义为恶意透支
经两次催缴3个月未偿还的定义为恶意透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