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两个违法行为,同一条款,可否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两个违法行为,同一条款,可否分别裁决,合并执行 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同时实施了变造和使用变造两个违法行为,但违反的只是一个条款,是否需要接受两项处罚?还是只能处罚一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025w(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2-06-23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