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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冶市财政局非法划转在职在编职工到人社中心工作问题

大冶市财政局非法划转在职在编职工到人社中心工作问题 湖北省大冶市财政局非法划转21名职工
进乡镇社保中心事件的真相
2011年,为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加强乡镇社保工作队伍建设,大冶市从财政局属下财经所划转了21名职工进入乡镇社保中心。同时,财政局为了补充划转造成的人员空缺,又公招或内招了21名新职工进入其本身系统。这两项工作,财政局是同步准备,同步安排的。不管是“招录”还是“划转”,如果依法办事,大公无私,都会办成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是这项工作却在主管者利欲心的操纵下,变成了他们盗用省文件规定,违反市文件标准,行使流氓政治,损害国家利益,以达到他们以权谋私目的的坏事。
一、大冶市搞的这次划转是违法的,是一次丑恶“阉割”
鄂编发[2010]3号文件,是湖北省关于试点县市的劳动保障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文件。关于乡镇社保中心人员及编制安排问题,该文件的第一条规定为“新增的人员编制从劳动保障部门内部及相关部门调剂解决,不新增编制。”第四条规定为“所需编制从乡镇财经所调剂解决”“人员编制的划转及其待遇,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和‘老人老办法’的原则进行,保证不新增加编制。”可以看出,省文件的精神是增事不增人(所谓“老人老办法”及“不新增加编制”),用现有的人做新增加的事,其目的是在精兵简政,减轻国家财政负担,其动机完全出于维护国家经济和政治利益。
大冶市对这项工作是这样安排、操作的:在社保局系统扩充了编制15名用于原劳动所临时工转正,在财政局系统连人带编划转21名职工进入社保系统,同时又在财政系统扩充21个编制使其仍保有原来的编制数,也就是说大冶市借这项工作之由共扩充了36个编制资源。财政局在划转21名职工进乡镇社保中心的同时,又用这扩充的21个编制资源,新招进21名职工进入财政系统,其中18名是公开招聘的,这18名中绝大部分是干部子女,有财政局长的儿子;有黄石财政局预外局局长的姑娘;还有人社局领导的子女和亲属等。是内招的工勤编是财政局司机。
可以说大冶市在办理乡镇社保中心人事编制工作中,没有采纳鄂编发[2010]3号文件“不增加编制”的这个规定,而是全额增加新编制。这是大冶市结合本地人员编制实际,作出的调整。按理说,这样调整后应该用新编制新岗位直接对外招考相应专业人才进乡镇社保中心就好(湖北省的其它县市都是这样搞的),没有必要再从财政系统的财经所划转人员。可是大冶市却执行了省编委第四条所说的从财经所划转人员的这个规定。也就是说,大冶市把一条有相互因(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果(从财经所划转)关系的上级文件规定,执行了一半(划转),舍弃了一半(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令人匪夷所思!
不要省文件中该条规定的前提条件(不增加编制不增加人),却要执行该条规定的结果(从财经所划转),这种把条件与结果完全割裂开来的做法是合法还是违法呢?这项工作的主管者坚持认为他们是在“维护执行”上级文件,是合法的。我们经过调查和法理论证肯定他们是违法的。理由,1、适用文件规定错误。省文件第四条规定中的人员划转是指在不增加(或没有)编制资源的条件下适用,现在已有全额编制资源,与该规定中的条件要素不相匹配,就不能再适用(依据)这条规定作所谓的划转,也就是说大冶市搞的这次划转是没有文件依据的非法划转,如果说得更确切一点是一次玩弄权术的丑恶“阉割”。2、执行者这种在一条不宜分割的完整规定中有舍有取的做法,反映出其主观上对规定制定者——省编委的不忠实,其执行的结果违反了该条规定的原本意图。3、执行了半条规定,抗拒了另半条规定,其执行的部分是对该条规定的“盗用”(不许用而用,是为自己利益而用),其抗拒的部分是对该条规定的“阉割”。
那么大冶市这项工作的主管者为什么要坚持执行省文件中的半条规定(划转),搞这种“弄权”、“抓权”和“窃权”伎俩呢?结合后面发生的事情来看,不难看出,他们片面执行省文件规定,是为了借力剔出21名原财政职工,来为自己开方便之门——安排自己或关系户亲属进入财政系统——这才是他们蓄意分解割裂和盗用省文件规定的真正动机与目的。正是:
机关算尽太可怜
绕来弯去为那般
纵然偷得陈圆圆
害了天条坏了心
再一点,用15个编制资源用于原劳动所临时工转正这符合机关事业单位“逢进必考” 的现有国家政策吗?何况鄂编发[2010]3号文件中已有相关的社保中心配备以钱养事人员的明文规定。不是说临时人员不能转正,而是应该根据有关政策程序公开选拔,择优录取。
总之,大冶市这项工作的主管者搞的“转正”、“阉割”和“招录”这些东西不是在依法行政,而是充分显示了其“权术加流氓”的丑恶。
二、大冶市的这次人事剐补做法违反一般逻辑
这个事件的令人费解或奥妙之处就在于这种人事安排的“一剐二补”“一拆两建”,不合常理。大冶市在实施这项工作时,把本来只有一件工作的事情:成立乡镇社保中心,加人——建墙,变成了三件工作:1、从财政局划下人——拆墙;2、同时在财政局又加人——把刚才拆下的墙又花钱买新材料重新垒起来;3、把划下来的人转到乡镇社保中心——把从财政局刚才拆下的旧材料运到社保中心再请人筑起一道墙。即把一个“一建”工程搞成了 “一拆两建”的三个工程,何其曲折劳累。而且造成了划转人员专业不对口,存在一个重新学习新专业的培训问题。这不是劳民伤财吗?这不是视国家行政如儿戏吗?主管这项工作的人如果没有私利杂进去,会把这个事情办成这个样子吗?挖肉补疮这种手术是正常的,是值得的。但挖肉补别人的洞,再卖肉补自己刚才被挖下的洞,我们相信这样的手术没有医生做过。
三、事件结果证明大冶市的这次划转是失败的、错误的,而且衍生出新的错误
而且,财政局在划转人员过程中,违反市政府办公室[2011]82号文(这个文件市政府没有发文废止,从法律上讲仍然具有法律效力)的有关规定。该文件明文规定划转对象为45岁以下大专文化程度以上财经所的在编在岗人员,即划转对象是有前置条件的。如果说一定要划转,那么就应该坚持这个前置条件,这个前置条件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是人性化的,是着眼于社保新工作需要的。但财政局在组织这项工作时,只顾便于划转,不顾工作需要与实际,漫无标准,敢于违反该文件的这个规定,显示出他们缺少人性味的鲁莽与野蛮,造成划下来的21人半数以上不符合文件规定要求,年龄严重老化。他们只熟悉原来工作业务,学习新业务新专业肯定有困难,难以适应新工作需要,不利于刚建立的社保中心新工作。如李莲香,文盲,工勤编,炊事员岗位干了几十年,居然也被作为划转对象划下来了,她只会做炊事工作,她能做得了需要相关专业知识及电脑技能的新工作吗?请问财政局官长们在决定这项工作时,是否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眼中?
目前将近半年时间过去了,这三项工作,大冶市实际上只做好了一项,即大冶市财政局不折不扣到岗到位地新加进了21名职工,主管团伙处心积虑、不惜冒天下之大不韪、费尽周折要牟取的利益借着这个划转阴谋得以实现。其余两项工作都没有做下来。划下来的21名职工,有一些至今不愿意办理交接工作。划下来的21名职工本来是要进入乡镇社保中心肩负起责任的,可是至今绝大多数没有到岗工作。有的被做工作做到乡镇政府上班去了,这也被大冶市市政府一些人默认为做工作做到位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那么社保中心机构的人员缺省,又将导致产生新一轮的填空补缺。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对这项人事工作的初衷是要节制人员,实现编制与人员总数〇增长,不料被大冶市可能要办成双倍增长。
四、这种违法的、违逻辑的、错误的做法必须得到纠正
这个事件的结果完全违背了该省编委、该市政府对这项工作的初衷,没有到达既定目标,即没有达到加强乡镇社保中心队伍建设的目的,增加了国家财政负担,造成了新的人浮于事,浪费人事资源,破坏政府公正廉明形象,影响恶劣。请问始作俑者是否应该受到调查与问责?为了维护政府权威、严肃法纪,搞好该市财政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队伍建设,大冶市在这个问题上的错误做法是否应该得到纠正?
将此深心奉看官
一片痴情报国恩
致意仁人公道主
拨云见日化甘霖
记者:石野  
2012.6.17
附1、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 鄂编发[2010]3号
附2、大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冶政办[2011]82号
附3、附被调查人员签名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真心报国(湖北-黄石)
提问时间:2012-06-17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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