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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被告二帮助原告提供给原告自己合法的但与事实不符的居住证明用以抗诉,被告一该怎

被告一提出管辖权异议时,被告二帮助原告提供给原告自己合法的但与事实不符的居住证明用以抗诉,被告一该怎 一宗财产侵权纠纷案中有两名共同被告。受诉法院为两被告户口所在地A。但实际两被告经常居住地都在B地。被告一从不动产纠纷、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一经常居住地等三个方面均证明该案应该在B法院管辖。但被告二是原告的父亲,实际是两人串通诉讼。在原告抗诉时,被告二肯定会帮助原告,会提供他经常居住地实际就是在户口所在地之类的证明(这个居住证明通过关系应该很容易开到,虽然不是事实)。那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裁定?我需要证明被告二的实际经常居住地也在B市吗?什么时候提出这些证明?是我刚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候,还是法院裁定驳回我的请求了我再上诉时?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ypsy_……(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6-17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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