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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2016.9月入职,2个月试用期,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进行签订劳动合同。2017

2016.9月入职,2个月试用期,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进行签订劳动合同。2017 2016.9月入职,2个月试用期,至今公司一直未与我进行签订劳动合同。2017.2月,人事说进行补签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注明签订日期为2017年2月,实际入职为2016.9月。并且要求公司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月份进行赔偿双倍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Bulldog(上海-青浦区)
提问时间:2017-02-22 09:35
已有15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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