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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地不按新标准执行,离新标准差一天,是巧合还是有猫腻?无助村民怎么办?
政府征地不按新标准执行,离新标准差一天,是巧合还是有猫腻?无助村民怎么办? 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材料如下:
关于政府征收土地不依法补偿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们是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李楼行政村一组全体村民。我组的270.837亩土地被我当地政府分片征收,征收后却不依法给予我们补偿,少给我们补偿几百万元,造成我组群众生活困难,我们现依法向领导反映,请领导在百忙中帮我们解除,以让群众心服口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谐。
一、征收我们土地程序不合法
1、我当地政府征收我们的土地并不是用于国家建设,征收土地文件上注明的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拟出让土地”,所谓拟出让土地说白了就是以合法名义征收后再倒卖政府赚钱。他们这种行为是严重违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之规定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很清楚,均要求是建设项目占用土地。而我们政府在征收我们土地时所立的项目均是“拟出让土地”,这种行为实际上炒卖土地赚取差价,可我们农民的土地被占以后,我们永远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基础,生活无法得到保障,给社会容易带来不安定因素。
2、征收程序不合法
《土地法》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我组被征收的土地是标准的基本农田,我们一直领取粮食直补。而政府征地时却不按基本农田对待,按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又规避法律,将几个村连块的地分割成小块,不报国务院批准。我们认为应报国务院批准的不报国务院批准属于程序违法。
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3条,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可政府在征用我村组土地时均是暗箱操作,征走多少亩,补偿多少钱,怎样安置我们均不得而知。事后到政府去问才得是38600元/亩(含青补偿费600元/亩,附属物8000元/亩),对农民不进行公告的程序是违法的。
3、根据国土资发(2004)238号文规定征地工作程序应先告知征地情况,该告知只能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而政府档案中的公告是报批后,但也没有公告。其次,是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再次,是组织征地听证,这些政府均未告知,也未实施听证,程序是违法的。
二、政府规避法律政策,欺骗群众。
(1)将土地分割规避批准权限,欺骗省政府,瞒着国务院,欺压群众,群众反映,他们就抓人拘留。
(2)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的通知豫政(2009)87号明确规定,地价标准,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而我们当地政府在档案中的公告时间均为2009年10月31日,但未按政策落实征地补偿,我们群众均没见到公告,也没有在我村以书面形式公告,其目的是为了规避赔偿我们的标准,我们的土地直到2010年10月份我们还在种植庄稼。根据周政(2010)74号文第二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实行原则上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执行,但同一宗土地涉及多个征地区片地价的,原则按最高一级区片地价标准进行补偿。第三条,省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未落实征地补偿的,参照现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我们认为,在省政府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以前已经省政府批准,但未给我们落实征地补偿,应参照新标准执行,况且,此征地涉及各个征地区片地价,应按最高一级区片地价标准对我们进行补偿。
三、不按标准补偿和安置
与我们邻村的李多楼村征用的地比我组的还早卖三个月,我们晚卖三个月,征地价格同样是38600元/亩,而他们早征的后来按豫政(2009)87号每亩补16800元/亩,我们后征的却不给补,并不给我组群众进行安置,我组被征走270.837亩,应补给我组455006.16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1999年3月6日)提到严禁炒卖土地,我们认为政府的这次征收土地程序违法,文件规定:“拟出让土地”就是炒卖土地,且现该地为商业用地,并非国家建设项目。
四、不给我们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河南省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劳社(2008)19号),明确规定: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将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作为征地必经程序,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我村组土地全部被征,可没有任何人给我们解决社会保障问题,这种征地行为是违背政策规定的。
因此我们要求,坚决查处炒卖土地的行为,给予我们合理、合法的补偿和安置,按省政府[2008]19号文,必须给我们解决社会保障问题。
周口市川汇区城北办事处
李楼行政村一组全体村民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
两个月后网上答复如下:
川汇区信访局答复意见书
川汇区信访局
关于方某某同志向国家信访局提出征地补偿不依法问题投诉事项的答复意见
编号:41455141338799086433
方忠攀同志:您好!
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川汇分局于2012年4月11日收到并立案受理你于2012年4月4日向国家信访局递交的关于土地补偿问题的网上投诉信函,信件编号为:201222087675,你的查询码是:88995051333525559366。
经查:城北办事处李楼行政村没有叫方某某的人,此网访件为化名反映。信访人反映的该土地是周口市2008年度第四批城市建设用地,经河南省人民政府2009年5月13日下发的豫政土【2009】449号批准转用并征收。2009年10月31日,周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周口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09】47号,【2009】48号,周口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09】47号、【2009】48号。根据省政府的批准补偿方案,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每亩30000元,青苗补偿费每亩600元,地上附属物补偿费每亩8000元,共计每亩38600元进行补偿。
反映人提出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豫政【2009】87号)规定的标准(即每亩55400元)重新进行补偿。但是省政府批准该宗地征收补偿时间为2009年5月13日,市政府征收补偿公告是2009年10月31日,而豫政【2009】87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实施征地区片综合标准的时间是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所以,反映人的要求按豫政【2009】87号给予安置补偿没有政策依据。
鉴于以上情况,我局作出以下处理意见:1、经查,城北办事处李楼行政村一组没有叫方某某的人,此网访件为化名反映。2、此信访件反映征收土地程序不合法、规避法规、欺骗群众、不按标准补偿和安置、不给解决社会保障等问题与事实不符。3、区委、区政府已派驻工作组到城北办事处李楼行政村,进一步做好政策解释和村民的思想稳定工作。
如信访人对上述意见不服,根据《信访条列》的有关规定,你可以自收到本处理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川汇区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否则视为复查权利。
二〇一二年六月四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10天使(河南-周口)
提问时间:2012-06-12 2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