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解散
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请问是否构成职务侵占 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我的母亲是四川省雅安市原蜀雅达花岗石责任有限公司的副总经历兼股东之一,另外还有两名股东,两人是父子关系,公司98年亚洲经融危机后就一直效益很差,后又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名存实亡,但公司仍然有资产,公司的土地(原公司石材加工厂),几年前政府通过某种手段授权国土资源局强制性拍卖,获得了1287万土地款,除去公司的债务还剩下了六,七百万的土地款,这笔资金政府划拨到国土资源局,由国土局向公司进行拨付,应该属于公司的资产,然而公司的另外两名股东(总经理父子)却不顾股东的利益以及部分工人的工资,侵吞了这笔资产,还不承认我母亲股东的身份,鉴于此,我母亲前年以公司股东的身份向本地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产核资,并出具了我母亲本人在工商部门的股东证明材料,法院经过调查,受理我的诉讼请求,并在去年开庭审理,判决我母亲胜诉,对方也未曾进行上诉,本以为事情能按照意愿发展,自身的的利益能得到法律的维护,但不想真正的麻烦才开始到来,起先法院希望通过协商让事情得以解决,但被告方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被迫我母亲向法院申请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在判决生效后一周还是两周后,案件就应该进入立案执行程序,但从去年至今,近一年的时间里,我母亲多次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公司剩余资产的清算程序,但都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起先并不给我母亲一个不执行的合理解释,后来通过多方上访,法院给了一个有些莫名其妙的解释,说他们从未执行过资产清算的这类案件,不知道该怎么做,让我母亲等,后来又等了很长一段时间去问,法院让我们交付一笔钱,说是这笔钱是支付给清算小组的费用,要交了这笔钱才启动执行程序,我们通过咨询律师得知,给予清算小组的费用好像应该是按清算后公司剩余资产的百分之几来抽取,但是现在公司到底账目上剩下多少钱都不知道,怎么给和给多少都不知道,而且执行清算是应该对公司的资产进行清算,费用应该是公司出,怎么会让我母亲支付呢,我母亲向法院提出这一疑问,法院回答的是我母亲是申请人,所以这笔费用应该由我母亲支付,而具体支付的费用要咨询了有清算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才知道,不知道法院给予的这个答复符不符合法律依据,以及被告方是否存在职务侵占的嫌疑,望解答,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charle……(四川-雅安)
提问时间:2012-06-06 2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