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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我与2011年2月28日到店里上班,这期间老板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我与2011年2月28日到店里上班,这期间老板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 我与2011年2月28日到店里上班,这期间老板一直未与我们签订劳动合同,直到我怀孕3个月后即2015年6月1日老板才和我们签订合同,这期间我们上班为上两天休一天,而且每个月至少上两个三天再休一天,每天上班时间为早上10点至21:30分。算下来每月至少上班248小时。因休产假期间老板不愿补足社保未报够的工资,多次要求后老板还是不愿补足而离职,离职后听朋友说,我们上班时间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时间,老板要付加班工资,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可否起诉老板呢,如果起诉的话能否过得加班工资,未签合同期间的工资和加班工资是否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呢?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7-01-05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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