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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务追讨

《民事判决书》疑问

《民事判决书》疑问 一、被告赔偿原告医序费2480.38元,误工费298.87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75元,交通费192元,以上合计3046.25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面的印是“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我想请问:
1、如果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没付清债务,是不是十日以后就要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了?
2、后面的印是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意思是不是被告还款的期间是两年?
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如何计算的?3046.25,两年以后应该给原告多少钱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whtetm……(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0-03-17 19:34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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