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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服二审裁定事宜
关于不服二审裁定事宜 你好!我是原告,前妻是被告,由于被告多种原因背叛婚姻家庭,使婚姻家庭难以维持,诉讼与被告离婚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两套房产,甘家口房产大产权和房山房产小产权,都有房产证,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山房产是被告背着本人买的,小产权证登记在被告名下,两套房产判决书已记录在案(房山小产权房一审不支持),另外被告背着原告还买了石景山区聚兴园小区的房产,半地下一居室一套,此套房还未找到证据。被告非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隐藏和转移,属于违法的过错方。 一审判决准予离婚,本人无可非议,判决甘家口房产为双方共同共有,由被告居住使用,没有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判决对方向原告支付相对应的补偿房款,没有依法对夫妻离婚财产进行分割,判决后使被告有两套房产居住使用,判的原告无房住。 同一个案件到市一中院(二审)两次立案,上诉时的法官说一审判决错了已生效,让本人从新到二审申诉,申诉时的法官找本人谈话,认为符合再审的法定条件,已进行了调解,法官和本人达成一致意见,让被告支付给本人90万结案,二审法官私下找被告后,也没在找本人谈话告知调解结果,没按调解内容判决,二审裁定不符合再审条件驳回了。我应当如何诉争我的私有合法的财产。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不服二审(北京)
提问时间:2012-05-19 1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