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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续签合同的问题!

续签合同的问题!  我在一家工厂上班,2006年9月和工厂签了一份一年的合同,2007年到期了,工厂没有和我续签合同,我还在工厂工作到现在。2006年到现在也从来没有给我买过社保。我是否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我还是否可以拿到下面第八十二条的补偿,和能拿到多少个月,请问以下两条法律对我有用吗?我手上有06年的合同,和09年银行的工资单,和08年两个月份的工资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271234……(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0-03-16 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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