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下您,我2011年12月到一家餐厅就职,后来转正,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购买保险,2012年4月26号公司以生意淡季为由安排无限期的淡季假,实际上是变相的将我辞退。我的经济补偿要怎么计算?我的月基本工资是4500元,谢谢!
我于2008年5月通过实训学校实习时进入现在的单位,当时与实训学校存在劳动关系,实习期结束后由于表现较好,现在单位领导表示可以继续在这工作,但由于单位性质为事业单位,我的户口不在青岛,而且学历也不够,不能通过正常用人途径(比如考录)在这工作,所以用的是借调的关系,但是也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也没有投保,
我的一个朋友张某在许店乡居住,2000年时,国家以方便广大农民群众收看电视节目,丰富群众文化娱乐生活,要求卫星电电视村村通,张某响应国家卫星电视村村通工程政策,由国家和个人共同出资建立了一座卫星地面接收站(有省办理的卫星地面接收许可证,2000年——2010年有效期) 张某独自运营了7年,2006年底县广播局将村
临沂市河东区的中国铁建-东来尚城,开盘销售的时候承诺赠送玄关等面积,并且已经办理好预售许可证,只是锁在柜子里拿不出来,交了定金并且按照认购书约定的15日期限交了首付款后,发现没有预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在签认购书交定金时没办理,之后才办理出来),承诺赠送的玄关也成自己买的了,合同也有多处不合理不合法的地
合同一经签订,不得随意解除或终止。否则,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贰万元。 如果不是随意的行为,而是对方未按照合同内所表述的内容进行履行?解除合同,是否够成违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