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某甲与某乙同居期间,看中了位于一处二手房,与房主李某某谈好以4.4万元成交后,某甲从老家南京把4.4万元钱汇到了他本人的帐户上,并和李某某一起到银行办理了转帐手续。转帐付款时,某乙没有到场,只是在谈房价时,某乙要李某某将房子里的吊扇和太阳能给她,并付了200元钱给李某某。后来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某乙和她的妹妹也一起跟着某甲、李某某到房产局,说找熟人少交点钱,并将某乙的名子填进了表格上的共有人一栏,因此,房产证上某甲是房主,某乙是共有人。不久,某乙便与某甲分手,从此,某甲一人居住在该房屋内,两人再也没有联系过。 五六年后,因某甲要回南京老家,就将该房屋以10.2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住在同一幢楼上的某丙。在签订买卖合同前,某丙要看房产证,某甲说房产证放在南京家中,并说该房是其个人几年前用4.4万元钱买的。2006年4月15日,某甲将该房屋交付给了某丙,并在南京老家与某丙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收取了某丙的购房定金2万元。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后,某甲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证给了某丙(土地使用证没有过户,还是原房主的名子),并出示了该房的房产证。某丙见房产证上还有一个共有人某乙时,当即提出了责疑。某甲称当时该房是其一人买的,只不过是某乙在帮助其办理房产证时,把名子加上去的。并且,某甲保证说,这没有关系,这么多年某乙也没有谈房子的事,合同上也写上了违约责任,一定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办理好过户手续。后来,某丙多次催促某甲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因有共有人某乙的原因,直到2008年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某丙不得已将某甲告上法庭。请问这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某丙应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夫妻共有的房屋卖给他人,夫先收取1.5万元房款,并写收条(今收到卖房款1.5万元,总价3万元,没有具体写房屋地址,面积等),过了一段时间,妻在夫不知的情况下与买方签订合同,(清楚写明房屋地址,面积等详细内容,没有违约条款,妻单方签字),这两份买房合同有效否 第一份 只有男方一人写的签字,本来是借1.5万的,但
我在98年把我的房子卖给了同村的人,我们都是同村的村民。房款是一次付清,可是没有过户。只是两家私底下签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他家本身就有一所房宅基地了,他就是房宅的户主。我在卖房子的时候已经是城镇居民了,而且单位已经分了一套楼房给我。我家一共8口人,其中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儿媳都是农村的户口。都在这所宅基地
丈夫得病,认知障碍,妻子能否独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变卖,(产权证上只写了是妻子的姓名),如果有不知情的第三人付款给妻子签订了购房合同,那么,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此外,这种情况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能否过户? 假如过户了,那么是否这样的购房合同就生效了?丈夫还有何办法要回房屋? 另外,如果为
一家开发商要安置被拆迁户,在建安置房时使用的土地不足,与我协商拆迁我的房子,答应安置我一套房子并按市场价格卖我一套,我同意了。但在签协议时开发商在安置房协议上盖的是县拆迁安置办的章,卖我的那一套只是开发商个人的签名。两年后交房时开发商不同意卖我那套房子了,理由是1开发商签名是个人行为,他不是开发单位
在乡镇A买了50亩的地,有大土地证,后来B以配载楼的形式盖了10幢楼房,但是未办理到房产证,我现在和B签订买卖协议,未公正,不知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年前,我爸爸买了我姑妈家在镇上的一套楼房,当时购买的时候签订了买卖合同,这份合同是由第三方作证的情况下签订的。这个第三方不是地方机构,是个人,请问这样的合同有效么? 我们家一直没有办过户手续,我怎么劝我爸去办他都不愿意,我怕以后动迁出什么变故。
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 该房屋范围内的土地,伍拾年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由乙方依法向国土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续期使用的相关手续,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仍归乙方使用. 但国家根据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文乙方是买方,已经办好了伍拾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属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6月杜某将自己在辽宁省葫芦岛市某村的三间平房卖给了同村的聂某。聂某是本村村民,但中专毕业户口由学校迁回时就已经变为非农业户口,妻子和女儿是农业户口中,请问他们原来签的合同是否有效
因为做低房价,所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与居间协议上的价格不一致,如果提起诉讼的话,这份买卖合同是否会无效从而终止房屋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