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出了车祸,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保险公司提出误工时间应当除去星期6星期天。原审的误工时间是到评定残疾的前一天一共418天(包括星期6星期天的),按照每天78.83元计算。我想问下我的误工费计算里要从这个418天里除去星期6和星期天的,还有就是民事诉讼对方上诉完了以后,我对2审不满意能不能在上诉了,2审是不是终审? 如果不需要除了星期6和星期天的,能提供法律依据给我吗?
我个人开了一家室内门专卖店,由于开业时间较短未办执照和税务登记,亦无保留详细的账本,而且统计局亦无同行业平均收入的统计。不知道我的误工费该怎样算,如果按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来算的话,我就亏大了。请您指点。
对于无固定收入者,误工费可否按职工平均工资除以250天再乘以实际误工天数。一般是除以365天,但职工平均工资收入是职工一年工作250天的收入,以此除以365天对于受害着来说是否不公平?诉讼中可否以职工平均工资收入除以250天再乘以实际误工天数。谢谢。
今年3月中旬出车祸 ,住院39天 ,5月下旬做伤残鉴定 一个 8级 3个10级 。 请问律师 伤者的误工费和 护理费 怎么计算
自行车对撞。对方是外地来本市的无业人员,也无法确证他过去的雇佣情况。那么,计算误工费的标准是按照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还是别的?如果按照行业当年度标准来计算的话是否偏高了?有何法律依据?谢谢各位大侠! 如果按照同行业的收入计算的话,我方也无法考证他从事的是什么行业,何况现在找家单位搞个雇佣证明是很容
公司为一在建工程,在工地上,农民工不按规定办事,与我司保安起冲突,民工先动手打人,后我司保安在正当防卫下把农民工打伤入院,现正在治疗中。请问我司需承担哪些费用?
我的一个亲戚在医院做手术,住了14天院,7月20日住的院,后发现医疗损害,我们于11月15日做的司法鉴定,鉴定结果是十级伤残,鉴定报告中的误工损失日是180天,护理期是60天,营养期是60天,我们准备打官司,但我们做误工费的计算时,有疑惑,第一种说法是误工费是从住院日计算到定残日(即从7月20日计算到11月15日),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