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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忙寻找一个法律依据.对法律可能是个漏洞,对我却非常重要.

本人(承租人,也是本案的被告)与房东(出租人,也是本案的原告)现有一门市租赁合同纠纷官司: 2009年11月12日,本人与房东签定了一份《门市租赁合同》,租赁期为拾年,即从2009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19日止。租金的标准为每年捌万元整,约定承租方于每年11月1日提前交清下一年度租金,不得延期,在出租期内房东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回门市,承租方也不能随意转让,如果本合同违约,约定需首先赔偿对方十六万再计算其他损失。 本人于2009年11月12日签定合同当天向房东付了2009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19日的房租捌万元整外加约定保证金壹万元,于2010年11月1日向房东付了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19日的房租捌万元整. 2011年11月1日当天,本人多次用电话和短信联系房东的合同上签定的联系电话(此电话简称为甲电话)和房东曾用的另一个电话(简称为乙电话)并亲自到原先签定合同的地方也同时是原告的办公地点寻找房东,希望能够于当天交付捌万元租金。但都没有见到房东本人,见到了房东的员工(房东也是做生意的)员工说不知道。此后的一个多月里本人通过拨打电话以及发短消息和亲自上门寻找的方式联系房东,一直没有得到回应。 2011年12月5日,本人头一天突然接到了房东来电并确认了房东新的联系电话(简称为丙电话)之后表示希望当天能够把2012年度的房租交了,但房东却要求面谈,在面谈中房东单方面明确表示了想通过改合同缩短租赁期限并大幅度上涨租金的意愿,在得到本人拒绝后房东坚持以改合同为条件否者拒收房租的方式暗示威胁收回门市。 在此后的一段时间里,我本想通过司法局办理公证提存,但司法局说早已经过了约定的收租期2011年11月1日。尽管我说还没有到12月20日的到期日,但司法局拒绝公证。 2011年12月21日,房东以本人逾期不交房租为由把本人告上法庭,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我赔偿违约金。 2012年2月16日,法院一审开庭。时至今天2012年3月9日,法官建议庭下双方 调解。从现在双方沟通来看,房东想把房租由每年八万涨到十四万并且把租期由十年变为三年。相当于彻底推翻合同,我没办法接受,所以,这个官司只有坚持打下去了。 以上就是案情的大致经过,而我保留的证据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2011年11月1日,14点47分我给房东的甲电话和乙电话分别发送了一条催收房租的短信,并现在保留有短信内容。 第二:2011年11月1日,15点15分,我给房东的甲电话打了电话并接通了,但接电话的不是房东,对方说打错电话了,并说这个号码他已经用了一年多了,此段对话已经通过我的电话自动录音功能已经录下来了。我当时相信了这段话就没有再给这个电话打电话了, 此后一直打房东的乙电话,对方都没有接。直到2011年12月21日看到房东起诉状上依然留有甲电话这个联系电话的时候,又打电话过去问的时候,这次是房东本人接的,房东说他从未换号,此两段通话录音内容完全矛盾。 第三:2011年12月5日当天,我和房东面谈的时候我用手机录了音,内容里房东慌称之所以不接电话是因为电话丢了,两个电话(默认指甲电话和乙电话)都丢了,内容里还承认从没上门催过房租。以及要求改合同等要求。 我在开庭前给法院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上三点,是以我的通话和短信详单和相关手机短信内容截图和通话录音文件为表现形式。 原以为证据确凿,对方无法抵赖万万想不到的是法庭上房东代理律师撒谎说2011年11月1日当天用甲电话接我电话的人是房东的朋友(慌称房东当时上厕所去了)开玩笑说的。(对于这一点,当然一听都是谎话,我觉得没有力量反驳我的证据),而对我的短信内容,她说只能证明我发了,不能证明房东就一定收到了(这一点一听也是谎话,但我不知道我有没有必要一定要证明对方收到了,这个举证权到底在谁,因为这涉及到个人通信隐私权利,任何私人没办法查询对方的通信记录)。而对于房东的乙电话,房东律师说不是房东本人登记的电话。(我想既然房东曾用过,应该是房东家人的手机,目前这个电话已经停机了)而对于2011年11月1日之后的证据,主要是2011年12月5日的本人和房东的对话对内录音,房东的律师说是发生在约定交租期之后的事不能当证据。(这个我想应该不是这样吧,好多后面发生的事情恰好最能证明之前发生的事情的原因,不过这点证据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而对于双方争论的焦点。就是本人11月1日给房东发的短信的事实。由于房东这个电话和我的电话同属于联通网电话,由于系统设置的原因,在提供给普通人查看的短信详单里面,同网络的电话只能打印出发出短信成功的确认记录不能打印出接收短信是否成功的记录。能打印出成功接收短信记录的只是异网之间(联通与移动 或则电信之间)。这一点是开庭前我不知道和了解的,也是非电信行业专家人士不能事先了解的。开庭后到现在这段时间也就是休庭期间我通过联系联通客户经理以及综合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咨询后得知,如果想得到对方成功接收同网络短信成功的证据必须由法院向联通公司提出查询,并经联通公司省级公司查询后能得到确定的证据,并告诉我所有个人的通信记录联通公司只负责保留6 个月,也就是说我与房东的2011年11月1日的通信记录只保存到2012年4月份。以后想查询也查询不到了, 我的困惑就在这里,我现在想向法院提出申请希望法院能够调查取证对方已经接收我短信成功的记录。但根据民事诉讼法,一旦开庭后就不能提供证据了,即使我申请,法院也可以不批,对方也可以不质证,也就等于没有用。法律规定只有一审过后上诉的时候可以增加提供新证据。而我不知道此官司会拖到什么时候,一旦拖过2012年4月,我就没办法保全证据。而这个证据需要通过申请法院调查的必要性是我在开庭之前的举证期限内没考虑到的,因为算不到对方会说谎,哪晓得法庭上说谎的成本特别底,我守法诚信的的这边却要为对方的的说谎苦苦找驳斥的证据。 如果能够得到法院调查此证据,就能够更大的增加我的胜诉可能性。如果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此证据就永远查无对证了, 我想咨询一下,专家律师们,处于我现在的阶段,能够根据哪条法律才可能尽快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我反复查询都没找到法律依据。但时间紧迫又不得不申请,我想 找到法律依据能一次性申请成功。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qymrrh
提问时间:20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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