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0年开发综合楼,用10户住宅顶名贷款(一直无房照)后又对外卖出,贷款额度100万,我于2004年还款40万,后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银行以信贷贷款规定月还款期限已过,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10户贷款顶名人,经过法院协商和解,由我来偿还和抵押,用我一处1200㎡房屋来抵押,在此之前此处房屋房照因债务问题已经抵押给他人,我已告知法院,法院和银行已得知此事,于2004年银行还跟我签订了此处房屋的还款抵押协议书,欠款60万.但10户住宅因一直没有解除抵押,办理不了房照。如今,1200㎡房屋抵押因债务还清已解除抵押,我能否用此房房照抵押给银行,以便解除10户住宅抵押?如果和银行协商不果能否通过法律途径?
我在大连市购买一套住房,于今年11月28日在大连兴业银行办理了68万的商贷及25万的公积金贷款。因为是组合贷款,必须要在贵行审批额度后才能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当时农行等银行已经出来细则,并且各个银行的细则都有所不同,该行的贷款细则还没出来,该行能不能给我最优惠利率无法确定。所以在办理前我多次同他们工作人员
听说办理住房贷款时,必须双方都得在现场才可以?能否一个人去办?因为房子是在领结婚证前我自己买的,由于开发商变更所以才办的晚了……
本人去年在我们县城买了一商品房,当时与开发商签了房屋购买合同,到现在时间都过了五个月了,多次到建设银行催促,其表示尽快办理,还没有下来,要求等。我同事今年刚买的房在其它银行半个月就下来了,近日再次至银行,说为我办理贷款的人不办了,交给另一个人了,问他就说什么都不知道打发,因利率提高至0.85,也就意为着
我准备办按揭贷款购48平米住房,贷款协议第3页是个人收入证明,需要单位盖章,这个证明最后印有一句话:“单位如果证明与事实有出入要赔偿我行一切经济损失并负法律责任。”因为这句话单位不敢给我改章,我该怎么办?我是职工,而且是中层干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我看到“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如果公积金贷款 “个人支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可从每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减除,予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我们是以我老公的名义贷款的,但是,我和他一起还款,也就是单贷双还,能享受这个政策吗?还款书打
我老公是主贷人 买房子要贷款 已经付了首付也去银行签字了 但是银行审核时说我有信用不良记录 让我去开卡航班证明 证明不是恶意不还款之类的 当地办卡航说信用卡统一由北京总部发 当地不能出证明 北京那里只能出具账户说明书证明不欠款 没办法说明不是恶意的之类的 我们还能贷款吗 我该怎么办啊
我于2000年开发综合楼,用10户住宅顶名贷款(一直无房照)后又对外卖出,贷款额度100万,我于2004年还款40万,后因经济困难无力偿还。银行以信贷贷款规定月还款期限已过,到法院提起诉讼,起诉10户贷款顶名人,经过法院协商和解,由我来偿还和抵押,用我一处1200㎡房屋来抵押,在此之前此处房屋房照因债务问题已经抵押给他
我本人的身份证让别人使用办理了贷款,现在使用我身份证的人不想还这个贷款,用我的身份证贷款的时候都没有出现过,也没有签过字。如果法院起诉这笔贷款的话,我受不受到法律的制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