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双方于2006年发生林地权属纠纷问题,主要材料是1952年的土改材料和1962年的四固定材料,可甲发现乙方材料有明显假庇,主要疑点有:一其四固定材料有四种纸色、四种刻板油刷,其土改材料表述带浓厚旧社会、解放前色彩如“蓝姓岗岭”“张姓岗岭”词语;二是其土改材料为无书写时间、无书写人员签名、无土地权属归属对象、
我们村的集体林地于2004年5月我们村的村长两人与林业部门.当地政府签定合同,林业部门去办了林权证,没有开村民大会,在村民不知情下村长自己签的合同。将山分为村3成,政府3成,林业4成。2004年12月林业取得林权证, 这个合同只是分成了那个生态林补助的钱,他们也没有承包费给我们村的,我们只分得3成的生态林补助的钱,
我与同村的一名杨姓村民因林地权属发生纠纷多年,至今没办法解决,详情如下,比较复杂,麻烦大家看看帮我分析分析! 1982年田土与山林下户时,我村将一处叫临潭的山林分给我家,并将此处山林北面的一块地分给我家做自留地。1991年国家修建公路时占用了我家的这块自留地和一小部分林地。1999年我在乡国土所办理手续,将临潭
20多年前,我们将爷爷和奶奶的坟葬在了村民罗三的荒地(近两年才种上树苗,之前一直弃荒)的旁边(补充一下:当年用于安葬的地也是我们自家人自行开垦的荒地,距村民罗三的荒地范围之外),之后两三年也陆续的将异地的坟墓也遗迁过来,和爷爷奶奶的坟墓也排列分葬。 2011年清明节期间,村民**见状,在没有任何形式通知
请问集体所有与全民所有林地权属纠纷是在县人民政府处理吗?为什么我们到县政府去没人给我们处理,还有问题没有处理好林场就开始砍伐了,我们该怎么做呢?
您好律师: 我是一个普通农民,98年我在村里分来的山里种了数亩竹子,不料99年村里又重新分山,把我种的辛辛苦苦的竹子山分给了别人,而今那个山的主人要叫我把竹子给砍了,不给我半点补偿,找当地林业站的人过来协调,他们也要叫我砍了,你说我那么辛苦种的竹子就要砍了,连半点补偿也没有,这合法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