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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陈文建,身份证:341202197003011958,现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反映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请求事项: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客观、公正的为反映人作伤情鉴定。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1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春光水煮鱼饭店门口,朱艳伟发生争执用扳手将反映人殴打至伤。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为了不让朱艳伟逃脱,反映人一直抓住他直到巡警到来将其送至阜阳市阜阳路派出所。因反映人被朱艳伟打伤时头破血流,直接被巡警送至阜阳市中医医院治疗,路上一直有公安机关人员陪在左右。反映人的伤情经诊断为左顶部斜口长约9cm,左枕部伤口长约3cm等,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行)》反映人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而反映人依法申请伤情鉴定并要求追究朱艳伟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却以反映人的伤与致伤工具不符,作出(2011)第015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对于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公安局鉴定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构成轻伤及伤情如何的鉴定结论,不应当受到案件事实的影响,对于是否与致伤工具相符不属与其职责。同时,反映人受伤后一直未离开现场,直到被公安人员送至医院急诊室治疗,期间没有任何可以作弊的时机,怎么认定反映人本人的伤情与朱艳伟的行为、使用工具不符? 综上,反映人认为,阜阳市公安局应当受理其伤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追究朱艳伟刑事责任,望有关部门督促阜阳市公安局改正错误,正确执法。 反映人:陈文健 2012年2月24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2)
提问人:panchen0725
提问时间:2012-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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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安局做的鉴定结论,请教专家

公安机关对于意外死亡事件性质做的鉴定结论以及死者死因作出的鉴定结论是不是属于行政行为?如果死者家属对于鉴定结论不认同的,可否提起复议或者申诉,如果可以应该向哪个机关提起?如果不是行政行为有什么救济途径?

bbbear1905 已过期 2009-09-01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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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 父亲被人叫去工作,在工作时间,头部眉心部位发生碰撞,在大概4-5小时后感觉头晕,未及时送到医院,并造成死亡,4-5小时期间一直在工作,父亲与叫人者都未与用人单位签定合同。(事件已经报案) 问题: 1.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咨询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以及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得到赔偿以及哪些赔偿

lxc_1119 已解决 2010-10-26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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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公安局可以受理吗?

受朋友极力推荐,由朋友帮忙在网上了个账号,用于浏览广告网页赚钱,操作了数天发现该网页里显示每天所得的金额比朋友所说的少很多.后被朋友告知每天所提的50%用于回购该网站公司的产品,怀意受骗便打电话到该网站在国内的联系电话要求退出,被告知注册的金额用于购买公司以后上市时购买该公司的股票,不能退回。注册的金额

jetftain 已关闭 2011-06-05 回复(0)

这样的情况公安局可以受理吗,我的损失能追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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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tftain 已过期 2011-06-05 回复(2)

关于5月4日交通事件的情况反映

去白堽办事,返回濮阳的途中有几个人去濮阳,要求我带他们一趟,共有五名大人和一名小孩了坐我的车,没有收取他们任何费用。车辆沿子白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梁庄乡政府大门西侧100多米时,一辆红色面包车(车号为豫)和一辆普桑(车号为豫)追上我的车,不超车故意从两侧逼我的车,多次相逼,多次险些造成车毁人亡的重大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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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5月4日事件的情况反映。

关于5月4日交通事件的情况反映 去白堽办事,返回濮阳的途中有几个人去濮阳,要求我带他们一趟,共有五名大人和一名小孩了坐我的车,没有收取他们任何费用。车辆沿子白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梁庄乡政府大门西侧100多米时,一辆红色面包车(车号为豫)和一辆普桑(车号为豫)追上我的车,不超车故意从两侧逼我的车,多次相逼,多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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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向宜春市公安局反映情况

我要向宜春市公安局反映情况,宜春市有传销点 地址 宜春市沿河路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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