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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关于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况反映

关于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情况反映 反映人:陈文建,身份证:341202197003011958,现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依法反映阜阳市公安局不受理委托鉴定的问题,希望督促纠正其违法行为,以便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法制的尊严。

请求事项:请求有关机关依法受理本案以及客观、公正的为反映人作伤情鉴定。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1时许,在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春光水煮鱼饭店门口,朱艳伟发生争执用扳手将反映人殴打至伤。在公安机关人员到达现场之前,为了不让朱艳伟逃脱,反映人一直抓住他直到巡警到来将其送至阜阳市阜阳路派出所。因反映人被朱艳伟打伤时头破血流,直接被巡警送至阜阳市中医医院治疗,路上一直有公安机关人员陪在左右。反映人的伤情经诊断为左顶部斜口长约9cm,左枕部伤口长约3cm等,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实行)》反映人的伤情已经构成轻伤。而反映人依法申请伤情鉴定并要求追究朱艳伟的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时,阜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却以反映人的伤与致伤工具不符,作出(2011)第015号不受理委托鉴定告知书。对于受害人的伤情鉴定申请,公安局鉴定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是否构成轻伤及伤情如何的鉴定结论,不应当受到案件事实的影响,对于是否与致伤工具相符不属与其职责。同时,反映人受伤后一直未离开现场,直到被公安人员送至医院急诊室治疗,期间没有任何可以作弊的时机,怎么认定反映人本人的伤情与朱艳伟的行为、使用工具不符?

综上,反映人认为,阜阳市公安局应当受理其伤情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依法追究朱艳伟刑事责任,望有关部门督促阜阳市公安局改正错误,正确执法。

                                         反映人:陈文健
                                         
                                         2012年2月24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anche……(安徽-阜阳)
提问时间:2012-02-24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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