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所在单位对劳动者工作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当劳动者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且申报时间必须在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后的30天内。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否则即为违法。 我妈妈是11年12月6日在上班途中出的事情,我们负次要责任。现在12年2月24日单位以过了申报工伤期限为由不能办理要我们自己去办,本来受害方就已经很难过了现在还这么火上浇油,处理态度也不诚恳,我就觉得这应该是单位履行的义务是单位自己不负责任延误的,违法的。听说自己去申报程序也很烦要走九个部门,我现在自己也怀孕还上着班,还要为这事四处奔波,所以想问问各位好心人事现在除了自己去申报还能有什么办法可以惩治这样一个单位吗,让他们不要再这么伤人心了?
受伤后,单位一直在给我申报工伤,但六个月过去了,还没有申报下来。 现在休的假是按病假往上交的,如果工伤医疗期少于这段时间休的病假, 那么这段时间是不是只能按病假算了。
已退休的职工,现在单位做临时工,在工作时间喝酒造成突发脑梗,现已住院,请问这算工伤么,责任应该如何认定。单位负责人需要承担责任么?
01年4月份发生工伤事故,现在已经出院休养,同时受伤的还有一人,他是单位的正式工人,单位给其交有工伤保险等险种,而我是没有的,现在要处理事情了,单位到劳动部门申报了另一受伤者的工伤,且有定残指标,而我没有,单位说是跟在那位工友后面一起去定,我从朋友处了解到,在没有名额的前提下,定残部门是不给定残的,我
如果单位申报工伤,但没有在劳动局规定的时间内补交材料,致使劳动局不受理工伤申报了,怎么办
我在下班途中骑电动车于非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一辆出租车突然停在非机动车道并且车上乘客在车还没停住的状态下打开车门,导致我躲闪不及撞上对方车门,造成右膝粉碎性骨折,请问第一、我这次事件中能不能算作工伤,如果能应但怎样处理。第二单位和肇事方之间应该如何赔付我的医药费。
公司两个业务单位在我公司内发生工伤事故,一方为事故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人员为我方管理,事故造成人为与代理公司签订合同,本次属于该人员违章操作),另一方为为受害方(该业务单位使用此工人为临时用工,属于到我们单位帮忙),事故地点为我们公司,请问此责任应该如何判定,三方应该如何承担责任
2012年2月3号周一早上五点半,本人骑自行车行驶在小区里面的柏油马路上,马路中间是单黄线虚线,本来马路蛮宽敞的,但是两边停满了汽车,中间只剩下两辆汽车并排走的空间,且该路段处于生活区内,人流方向乱。这时候我由东往西行驶,前方有一辆汽车在行驶,路的正中间有一个行人,为了躲避行人和前方汽车我骑车往马路另一边
在上班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工伤事故,随送往医院治疗,经医生鉴定为,右肋8、9、10根骨折,期间单位只交付了医药费,其他一切费用都是自己承担,现想申报工伤鉴定,可以吗?
我公司一名职工,在上班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头部受伤,打电话向家人求助后昏迷,本人及家人均为报警。公司去探望后,经查该员工已缴纳各项社保,故公司待其康复后,携带该员工病例、住院证明、药费单据、劳动合同等到社保处申请工伤补贴,但社保处以“未报警,无法证明事故情况”为由,拒绝受理。 请问,这种情况公司应当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