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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是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问题

事情是这样的:2006年,也就是我的丈夫与那姘妇正是火热的年代,他办了很多的银行信用卡都透支了,家中不断接到律师函,法院传票,我问他为什么这几年不给家里钱,所有生活开支都是我的,还会欠债,他的解释是借给他女儿还信用卡了,并说原告答应借给他了几万元,但要求我签个名,说是原告的老婆怕他们俩串家中的钱,一定要我也签字才借,我丈夫一再表示这几万块钱不会要我还的,起先我不肯,因为这钱不是我们家中所需,我也一再和原告强调了我不是共同举债人,没有借钱的意向,这钱我是不会还的,原告当时也表示认可的,因为原告要求,好对老婆有所交待,就在他们的一再要求下,考虑到信用卡的高额利息,再想俩个大男人应当会说话会算话,他们所有的交易完成后,我真是很不乐意地在我丈夫已写好的欠条最下方下落下了名字,我不是担保充其量只是个证明人而已。几年了都没听原告提过要钱的事,我以为钱已还清了,在离婚时我还问及我丈夫这笔债的事,他说已经清了。 现在原告却将我也例为被告,开庭时我前夫未到庭,让人送了答辩到我家,请我代为,他在答辩中倒也如实讲了当时的情况,可是一审法院还是判为夫妻共同债务,我觉得这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有如下情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按个人债务处理,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一)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二)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三)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四)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产生,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夫妻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以夫妻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用一方用个人财产偿还。确定为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偿还。对照这四条无论那一条都能说明应是他的个人债务,在他的辩词中清楚地写明了他举债的原因,钱的用途和还款的约定以及愿意承担的法律责任。第一、债务形成时是有约定由他个人负担的,债权人也是明知的, 举债人目前并不存在逃避的现象。第二、即便举债人所说借款是用于其女儿(现已经32周岁,早已没有抚养义务)也是未经我同意的。第三、我一直就不同意我丈夫与原告合作,因为多年来从未赚到过钱给家中,后来得知原因是他在外面养了个小女人,这个女人还有个十几岁的儿子要养。最近又得知是原告和他及其姘妇合伙开了公司在做工程,该公司的法人竟是这个小女人。第四、以上几条充分能说明我前夫向原告所借的这笔债务应确定为夫妻一方他的个人债务,如果未偿还,应由他个人偿还,原告不应以夫妻共同债务要求我偿还。一审法院这样的判决,对我有失公平,保护了债权人和帮助了真正举债后再实现逃避一方。与他们共同损害了我的利益。再者,原告**与我的丈夫长期吭瀣一气,相互包庇,他明知此款不是用于我们的家庭,却颠倒黑白,胡谄出我前夫是因家庭困难而向他借钱的,他们是多年来长期的合作伙伴,待在一起的时间甚至都不比我们夫妻短,(因我丈夫长期不归家,有过很多次我都是在他家中找到我丈夫的)听说我丈夫的姘妇跟原告及他的家庭成员都是很密切朋友,他们背着我三人共同注册了一个股份公司,那个小女人是法人,他们俩人是股东。最后我丈夫离家是去年的7月份(5月份离婚后,我答应了他的要求继续住在家里,让我以观后效,再复婚)他是突然离开的,早晨还说好晚上回来的,到了傍晚就不接电话了,好像一切都是在他们计划之中,没过多久原告就委托人找我,说我丈夫欠他几十万,欠条日期是在我们的离婚日之前,要我卖房替他还,我大为震惊,突然联想到他回来时曾谈到过卖房子的事,我急忙联系前夫,打了好多电话才联系上,问他为什么要这样做?他承认说是被逼无奈,因欠他一些工程款,原告让他多写些,还答应帮他找律师打与我官司,要来再分给他一半,我问他原告知不知道我们已经离婚和早就做过财产公证,他说没告诉他。现在他们之间是出了什么问题,或是更本就是恶意串通好,先谋害我再各自从中得利。试想,06年到现在6年多过去了他们整天酒肉穿肠过,吃喝不分家,合伙开公司做生意,为什么从来不要这笔债。另外原告96年曾向我们借过一笔钱,借条原件还在我这里,(写的是我丈夫的名字)十几年了,也没要回来,为此事我们夫妻俩还吵过很多次,06年当他向原告借钱时我还提出过抵冲,原告不同意,说那钱他老婆不知道。这次开庭时我又提出抵冲,原告还是不同意,说可另行主张,法院支持了他。(借条是我丈夫的名字,在我们婚姻期间,现在我们离婚了,没有他的委托书,我能起诉吗?因为他现在躲着不见我,我也找不到他,原告肯定知道他在哪里因为他们一直都有联系,就是不告诉我,不给我委托书,好像不想让我起诉对方,这不正显恶意串通之疑吗?)事实经过大概就是这样,象我这样一个年龄已进入晚年的女人,遭到丈夫的背判和抛弃,已经是很难以承受的了,如不是亲友们的关怀,我几乎没有了活下去的勇气,我现在只有一仟多元的退休工资,随着年龄的增长,体质的下降我已不能再象几年前一样出去做事挣钱了,我也没有能力替他还钱,也不该我替他还呀!现在能够证明钱不是我家庭所用的证据一、有我前夫写的答辩,答辩中很清楚地说明了举债是他个人原因和所用与我家庭无关。二、有他写给我的保证书,承认了他从04年就在外养女人,用去很多钱财。三、我们的离婚协议书上写明了有关债权债务各自负担。四、还有他们公司(原告、我前夫、前夫的姘妇的股份公司)的一对帐单。我觉得这些证据足以证明我所说的都是事实,法律应以事实为依据的,所以我想上诉,但事情太复杂,我的脑子太乱,不知该说哪些,该做什么?如何做对我有利。我总怕说不清楚,所以写了这么多,烦请帮我慢慢看看,指点我该怎么办!在此先感谢你!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9)
提问人:miyehua693
提问时间:2012-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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