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开始租用廖爱华门面做修理生意,房租每年5500元。一直交给廖爱华爱人田启明。在2006年田启明通知我 :他已将门面卖给马延军,以后房租交给马延军即可。马延军也在2006年9月份开始收我一年房租5800元。 2007年2月份马延军找我,有意将房子卖给我,并让我在他买房的基础上加5000元,我也同意。2007年2月8号,我、马延军、廖爱华一起到京山县办证大厅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并于当时送到新市镇房管所受理。在房管所受理后,我将购房款95000元一次性付给马延军。当时马延军给我写出购房款收条,但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马延军告诉我,他买廖爱华的房还未过户。(房产证登记名:廖爱华 证号为京山县新市镇字第 00022703号)因此我们的买卖契约一定要和廖爱华签字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正当新市房管所为我办理过户的中途。2007年2月14号陈斌向法院申请将我买的门面查封。理由是:陈文榜、郑士凡、陈斌等六户出土地,田启明出资金合作建房,完工后六户各得门面一间,住房一套。田启明在完工后并未履行合同。陈斌将田启明告上法庭,要求田启明履行合同,将我所买的门面收回给他。我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历时将近三年,本人出资合法购房,权益却无法保障。本人作为家庭支柱,却一直因为此案无力打理生意,致使生计都成问题。在这近三年中,我多次申请公正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案件至今未结。 在艰难等待诉讼结果的过程中, 2009年7月份,陈斌为了设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让陈文榜(陈斌之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总证是陈文榜的,在陈文榜没有认可签字的情况下,房管局却将总证划成分证,致使所开发的房屋售完。陈文榜要求废除我买房时持有的廖爱华房产分证。同时房管局也向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只废除我买房时持有的廖爱华房产证,准备宣布买卖无效。 后来得知,早在2003年,陈文榜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时,京山县房管局就为他们颁发了房产总证。总证划分证时田启明又在房产局,冒充陈文榜签字找关系非法办出了房产分证。现在京山县房管局以纠错名义要将我持有的房产证分证(廖爱华的房产证)废除。 本人认为:我在整个买卖过程中、所有文字文件都是政府行政部门所签,没有过错。 如果没有房产部门颁证的错误引导,这桩买卖行为就不会发生。而京山县房管局在办理总证、分证时都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审核办理,属于渎职违法办理行为。房管局自己的渎职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我认为房管局应该对此事负责。房管局作为国家办证机构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将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当作儿戏,也不应该剥夺我持有廖爱华房产证过户的权利。 在这三年中,我虽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无心打理生意,但我从未上访。从未给政府部门增加过任何麻烦,我相信公平的人民法院能给我一个说法。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都在参加诉讼时提交给京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我04年买建筑商的房子,当时讲好价我交上钱,建筑商头在收据上写下已优字样。我要求写上已付清,他说不用,已优就是优惠价卖给你,以后不再和你要钱,让放心。现在办房产证了,建筑商派来的人不承认,他的头联系不上,又不来。我该怎么办?
各位老师好:我去年12月份买了一套房,要到年底才能拿房。买过后发现是安置房(周围全是拆迁安置的),但在买时开放商未说明是安置房,购房合同注明是商品房。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退房,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偿?
各位律师好:我去年12月份买了一套房,要到年底才能拿房。买过后发现是安置房(周围全是拆迁安置的),但在买时开放商未说明是安置房,购房合同注明是商品房。请问我现在是否可以退房,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补偿? 如果开发商不退房或不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助的,是否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强制退房或进行补偿?
对方在7月23日交500元定金,内容是:今收到订金500元。姓名。年月日。 本人在7月24日反悔,对方现在要求赔偿,我该怎么做?? 请知情者帮助 谢谢了 订金退回对方不同意,对方要用订金条告我,还要我赔偿4000元 我应该赔偿他吗? 还是用其他办法???谢谢
请问在有限购令城市,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签属的居间协议是否有效? 本人通过中介与卖方签协议的时候并不知晓自己属限购范围,之后因限购不能过户,中介和卖方一口咬定买方违约,请问这种情况,买方违约了吗?中介是否有责任? 限购令是今年二月底出的,协议是今年7月签的
我在今年3月6日交了10万房款买房,剩余部分想贷款,可是现在我们这里不让办理住房贷款了,对方要求一次性付清,要么就退房,我想问下着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我首付已经交过了20万,但是贷款40万没有批下来,开放商让我在交10%首付,也就是首付在增加6万元,我是年前交的款,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了,开发商才通知我,没有批下来,我现在也不想交这6万元,要是一开始开发商说需要40%首付款的话,我就不购买这套房子了,现在开发商那边一直给我拖着 ,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谢谢
本人于近期购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已经交付,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知卖方所出售的房屋有抵押,因此无法过户,中介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未说明此情况,而且合同上也写所出售的房屋无抵押,请问这中情况是谁的责任?我可以毁约吗?是不是有所赔偿?
购房纠纷 2010年11月,在房地产中介所看中了一套二手房,价格21万,价格都没讲就决定买下,经三方协议,签订了转让合同,我付了63000元给卖方,余下款由中介负责办好房屋按揭,中介收了买卖方各2100元的中介费,我还交给中介办房产过户等手续需要的费用1万元,这些都有收据。之后我们夫妻又去了打工。 打工是在外省,平时
我首付已经交过了20万,但是贷款40万没有批下来,开放商让我在交10%首付,也就是首付在增加6万元,我是年前交的款,现在已经过了7个月了,开发商才通知我,没有批下来,我现在也不想交这6万元,要是一开始开发商说需要40%首付款的话,我就不购买这套房子了,现在开发商那边一直给我拖着,请问我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