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购房纠纷
购房纠纷 我于2003年开始租用廖爱华门面做修理生意,房租每年5500元。一直交给廖爱华爱人田启明。在2006年田启明通知我 :他已将门面卖给马延军,以后房租交给马延军即可。马延军也在2006年9月份开始收我一年房租5800元。
2007年2月份马延军找我,有意将房子卖给我,并让我在他买房的基础上加5000元,我也同意。2007年2月8号,我、马延军、廖爱华一起到京山县办证大厅签定房屋买卖契约,并于当时送到新市镇房管所受理。在房管所受理后,我将购房款95000元一次性付给马延军。当时马延军给我写出购房款收条,但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马延军告诉我,他买廖爱华的房还未过户。(房产证登记名:廖爱华 证号为京山县新市镇字第 00022703号)因此我们的买卖契约一定要和廖爱华签字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正当新市房管所为我办理过户的中途。2007年2月14号陈斌向法院申请将我买的门面查封。理由是:陈文榜、郑士凡、陈斌等六户出土地,田启明出资金合作建房,完工后六户各得门面一间,住房一套。田启明在完工后并未履行合同。陈斌将田启明告上法庭,要求田启明履行合同,将我所买的门面收回给他。我也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此案历时将近三年,本人出资合法购房,权益却无法保障。本人作为家庭支柱,却一直因为此案无力打理生意,致使生计都成问题。在这近三年中,我多次申请公正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但案件至今未结。
在艰难等待诉讼结果的过程中, 2009年7月份,陈斌为了设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让陈文榜(陈斌之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理由是:总证是陈文榜的,在陈文榜没有认可签字的情况下,房管局却将总证划成分证,致使所开发的房屋售完。陈文榜要求废除我买房时持有的廖爱华房产分证。同时房管局也向法院发出公函,要求只废除我买房时持有的廖爱华房产证,准备宣布买卖无效。
后来得知,早在2003年,陈文榜等人在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时,京山县房管局就为他们颁发了房产总证。总证划分证时田启明又在房产局,冒充陈文榜签字找关系非法办出了房产分证。现在京山县房管局以纠错名义要将我持有的房产证分证(廖爱华的房产证)废除。
本人认为:我在整个买卖过程中、所有文字文件都是政府行政部门所签,没有过错。 如果没有房产部门颁证的错误引导,这桩买卖行为就不会发生。而京山县房管局在办理总证、分证时都没有通过合法程序审核办理,属于渎职违法办理行为。房管局自己的渎职造成了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损害,我认为房管局应该对此事负责。房管局作为国家办证机构不能朝令夕改,更不能将国家赋予他们的职权当作儿戏,也不应该剥夺我持有廖爱华房产证过户的权利。
在这三年中,我虽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无心打理生意,但我从未上访。从未给政府部门增加过任何麻烦,我相信公平的人民法院能给我一个说法。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都在参加诉讼时提交给京山县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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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932653……(湖北-荆门)
提问时间:2010-01-28 1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