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短信上答应的东西在法庭上受不受用, 我有几点想问下, 如果说“短信不是我发的”“短信上也没指名道姓” “别人拿我的手机去玩” 这些能否回答。如果这样说对方还有什么方法。 短信上的内容又没证据说就一定是我发的 谢谢,请各大律师帮个忙。
在侵犯名誉权诉讼过程中,如证人是原、被告均相识的朋友,不愿出庭作证,但可以给律师提供证言,法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
我和我老公离婚,房子是他单位房,是他的名字。原来是他姐要的。结婚前他父母说这房给回我们要。给还他姐钱,他还了他姐10万元。还差4万多。结婚后我出生活开销。他还房款。我手机里有他发来的短信,说还欠他姐多少钱。多久还清的内容。请问。在法庭上我能拿来作为证据吗。为什么法官不看我的信息。另外。他还有家庭暴力,
对方在今年7月份发的短信,我想做为起诉时的证据,仍记得大概内容和意思,原始短信已经被我删除,如果将这个列为证据,会不会显得证明力不够,或者法院方面不会采信。有没有其它的办法?
是否在民政局办理相关证明就可以做为办理婚前财产的证据而具有法律效力?
我老公父母在我们结婚3年后,将以前购买的房子上户,准备作为婚前财产上我老公的名字,但是他们没有公证,只是在民政局结婚登记处办理一份证明(具体什么证明不让我知道)来作为婚前财产的依据,请问这种做法有效吗?如果我真的和我老公离婚,我是不是分不到房子的一半? 补充说明下:目前我和我老公名下的财产,房子的首付和汽车基本
我和我妻子离婚,由于当是办酒席借了2万多元,给人家打了借条。 因为在农村自家院子里摆的酒席,请的村里几个人当厨师,给了人劳务费5000元,收钱时厨师手写的了个收条,现在人也都出去打工不能出庭作证。烟酒糖茶、菜、肉之类都是在市场上买来的,因为是批发市场所以也没有正规的发票都是些手写收据一共十几张也没有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