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信访接待厅)受理后是否立案法院是否会通知当事人
陈律师,你好:2008年我们一起请求确认(征用土地)合同无效案县市省三级法院作出违法判决今年3月份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申诉)最高法院(信访接待厅)材料接收后(没有提供材料接收单)已经已8个月了,我们都没有收到回应,我们向你们请教:最高法院接收的案件如不立案是否就不告知申诉人?再者最高院申诉案立案是否对标的有规定。
我是一申诉的行政案件,我已经核实,此案已在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立案,案号是2009行监字第00252号,可我听有关法院内部的人士说,改判的机会会很小很小。把民告官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如果不能改判,那么我用十年的时间来打官司还有意义吗。不会就是因为民告官吧。 请各位法律的人士,给我解释一下,改判的机会有多
为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内容有两个不同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中第七条"....只返还本金"是何时修改为"....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的????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劳动纠纷案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1983年,我被县工商局聘为工商协管员,后兼任区个协主任,2003年7月将我解聘,2003年12月18日,我在解聘协议上注明“待寻到有关法规及政策后再作处理”,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后我多次向县工商、个协、市工商局、县政法委、信访局申诉要求解决养老、医疗保险和补发工资及福利无果,遂于2008年10月8日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申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将上诉人列为:“(一审原告)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非常错误。因为本案的“行政上诉状”列的是:“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上诉人列错的行政裁定,是否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