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妻有过几个月婚史于四年前离婚,她不久再婚生子现又离异.户口一直拖着未肯迁.现我们这征收,在我们队没分土地,在我家更无任何财产,我家房屋拆迁补偿费中却有她的部分赔偿款,如设施费,搬家费,住房安置费等.请问这合法吗?她的户口属于空挂户吗?
在搬迁后获得房屋补偿之外,还要其他的经济补偿,是否合理合法呢?
搬迁后,政府补偿和原来屋子一样面积大小的房子。不过原来的屋子地点好。可以利用地理条件,办些小买卖来维持家庭生活。新补偿得到的屋子,虽然面积一样大。但是根本无法用来谋生。 像这种情况,想多要些其他的经济补偿,或者希望得到的房子,是可以进行商务活动的房子。 这种要求是否合理呢?国家法律是否能保障这些权利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草案)》最终需要上海市人大审议通过吗?市人大除了决定权和表决权外,有没有修改制定的权利? 还是这个实施细则只要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就可以了?
我是1997年化12000元买来的农转非户口,现在吴江市盛泽热电厂事业单位上班,现在在南麻社区下庄村有3间砖瓦房要拆迁,我们一家3口现在户口多在盛泽镇镇户口,农村没户口了,所以他们说户口不在就没有土地了,而只能给套房。请问这样合法吗?
我是青城山镇一名教师,一家三口一直与父母居住在农村,照顾父母的饮食起居。十年前,父母对家中房产进行分割,留给我280平米楼房,但是产权证上是父亲的名字。在此次拆迁中,我选择了货币补偿,可是农民补偿标准为300元每平米,非农补偿为600元,远低于本地建房基数1300元,更远低于当地平均房价3500,请问各位有识之士,
新实施细则中 第五章附则中关于共同居住人的认定是否包括户口在拆迁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但它处有自有产权房的状况?(该产权房为自行购买,未享受过任何福利分房及拆迁补偿)
我们的镇上要修一条街要征收我们家的老房子,现在已经签了补偿协议,但没有签房基地的地点补在哪里.我们可不可以提要求,并签一份这样的协议.
我家房子有500平米,院子有4000平米,四周都建有围墙,现出租给人开厂。是六七十年代的老房子,现在要拆迁了,是纯公益性的水利开卡,请问房屋和院子,特别是院子,可获得补偿吗?因面积太大,所以心里没底。 房屋和院子是原单位的老厂房,无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有公证过的买卖合同。
我家现在住的楼现在要拆迁,但是拆迁是为了明显的商业利益,是开发商用来做商品房出卖的,已经规划好并取了楼盘的名字,而现在和我们家谈判的人是具有行政身份的人,并且给出的条件及其不利我家,请问这样的状况,要拆迁是否适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他们以行政方式参与拆迁是否违反了国家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