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20年来,政府和法院处理的经过和现状。原告要求依法“实现案结事了”,以息访息诉。
20年前,桐柏县扩建淮安街要占用原告朱家的祖留土地。该地因祖坟多,当地称名为“朱家坟趴”。解放后,经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确权和人民法院1962年的判决,1988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朱家申报,县里批准给朱家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政府公益用地,朱家遵拆迁令,新购置了墓地并迁走了原朱地所有的祖坟。迁坟时,为免生是非,朱家在街道建筑红线以东、公安局(原圈占朱地而扎的)“西墙”外立有地标。街道拓宽约占朱地大半。剩下的,公安局见地价飞涨,乘势指挥犯人扒“西墙”归并墙外朱地。行为人用犯人在繁华地段扒墙时影响很坏,被朱家反映到县里。县里书记、县长和法院院长、三位土地局长,叫来公安局两位首长并城关镇长,大家现场查验并向邻里调研。首长们秉公依法,认定公安与朱家地界纠纷属实有年,遂令公安停止扒墙予以调处。1996年11月29日,达成(朱家让出被公安圈在“墙”里的全部和墙外80%以上的朱地给公安的)“和解协议”。三方五家(公安、朱家、土地局、县府和城关镇)的代表当场签字,当场宣布生效。 不料,“协议”中公安当退还(不到所占10%)的朱地,他们看做是寸土寸金而生变心,非要扒墙占完不可。于是,县里随之也生变心。强行为公安“确权”并按其违法失信的无理要求发下包括(扩街剩下的)全部朱地在内的3504号《国土证》(已撤)。 上述行政调处2年落空,朱家被迫走上诉讼之路。经(96至97年)一审败诉→(98年)二审胜诉→(98年)重审“胜诉”→(98年)再上诉又“胜诉”→申诉(98至05年)多次被驳回→(同时信访8年)胜诉→(高院裁定)胜诉→(中院再审)胜诉。结果,一审撤销县府给公安颁发的3504号证的判决得以生效;二审查明公安局征地“不包括”朱地而占了“该地并未依法取得该宗地使用权的法定手续”、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生效;再审纠正二审对朱家所持临时土地使用证无效的非法认定(略)。2007年县府执行法院判决,根据其公告给朱家换发土地使用证。公安局就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做异议登记、县府就此下发“缓登通知”。异议登记失效。县府(受市府支持)换证不作为遭提告(略)。中院决定径直受理本宗民事赔偿案。但不曾设想,南阳中院在(2007年7月13日开庭之时)通知到听的当事人和律师:“法院内部决定移送桐柏法院审理”。于是案件发生(地名均指法院)南阳→桐柏→南阳→桐柏(往返五次后)→南阳→宛城(未遂)→南阳→卧龙(未遂)→南阳→唐河→南阳→唐河→南阳→郑州(高院,下同)→南阳→郑州→南阳→郑州→南阳→桐柏(县府)→南阳(市府)→南阳→郑州→郑州&南阳→唐河→南阳(行诉)→南阳(民事诉讼)。 目前,案件在两级地方政府和三级法院“政法联动机制”操办下,10月11、12日在南阳中院连续开庭宣布调解。迄今,案件由三级法院动用不下100多位500人次的各类法官审判,出台被撤销的枉法文书、被纠正的问题文书和被报废的(包括市府和高院的)垃圾文书,总不下30个;三级法院也下达支持原告百姓诉求的,发生法律效裁判力的文书9个。但是,案件中原告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复归,仍然遥遥无期。估计,南阳中院仍会枉法操作。 以上案件,望能得到专家律师的指导
本人于2005年被邻居以马上要开发房地产为由,可以优惠价出售2个门面给我,急需办土地证为由向我收了10万的预交款.. (签有合同) 2006年又以要办规划证为由拿了我10万,有利息可以做为以后购房款充公.. (收条具明月息2分) 2007年初又以出售商品房一套收了我10万购房款..(签有购房合无利息) 现在2009年房屋已建好,后来我才知道
我单位某某职工在任信贷员期间违规发放贷款22笔合计5万多元,我单位经研究决定给予某某职工开除出队之处分,并向本单位各部门制发处理决定书(2007)X号。某某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我单位接到应诉通知后,提交了答辩状,未提供任何证据,该委做出(2007)X仲裁裁决书,撤销我单位的上述决定书。我单位不服该仲
轻伤案件法院民事判决之后 受害人没有得到赔偿 还可以要求公诉机关处理吗?
轻伤案件在法院进行民事判决之后,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吗?2007年,某甲将某乙打成轻伤后外逃,乙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损害赔偿诉求,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该案法院刑事庭未受理,法院审理该案时,甲一直缺席),判决甲赔偿乙三万元。至今为止,乙没有得到任何赔偿款,2011年,法院执行局以甲不执行法院的民事判决将乙司法拘
被告因为担保担保,已和原告经过几次商量,定下来了方案,但被告因为开庭那天有重要的活动要参加,可否在开庭前面一二天到法院,要求安协商好的方案,让法院出个调解书啊? 注明:调解书还是必要的,因为调解后,可以向借款人追要,不希望与借款人是朋友,到时候反而说不清
离婚起诉书法院已经受理了并且也立案了,但到了中途因为被告不来出庭,法院就要我撤诉,请问下我应该怎么办? 原因是法院说他们10月份就要把所以的案件结掉,时间不够发公告
律师您好,我常年在外,老家农村有5间房屋,镇政府以新农村建设为理由,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我家私人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了拆除,拆除后才通知我,说是有补偿,但是并没有说如何安置。而且是在我不知情就拆,这种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谢谢
您好!高律师,我是一家民企的法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使我公司遭受重创,再加上美国人的背信弃义,我公司面临破产的境界。2009年7月,公司无法支持下去,员工解散回家。我公司基本进入息业状态。但以前欠下外贸公司代理费100多万,公司实在无能为力。 日前,外贸公司严明如不还清欠债,将要求法院查封,拍卖我,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