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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0年来,政府和法院处理的经过和现状。原告要求依法“实现案结事了”,以息访息诉。
本案20年来,政府和法院处理的经过和现状。原告要求依法“实现案结事了”,以息访息诉。 20年前,桐柏县扩建淮安街要占用原告朱家的祖留土地。该地因祖坟多,当地称名为“朱家坟趴”。解放后,经土改、合作化四固定确权和人民法院1962年的判决,1988年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时朱家申报,县里批准给朱家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政府公益用地,朱家遵拆迁令,新购置了墓地并迁走了原朱地所有的祖坟。迁坟时,为免生是非,朱家在街道建筑红线以东、公安局(原圈占朱地而扎的)“西墙”外立有地标。街道拓宽约占朱地大半。剩下的,公安局见地价飞涨,乘势指挥犯人扒“西墙”归并墙外朱地。行为人用犯人在繁华地段扒墙时影响很坏,被朱家反映到县里。县里书记、县长和法院院长、三位土地局长,叫来公安局两位首长并城关镇长,大家现场查验并向邻里调研。首长们秉公依法,认定公安与朱家地界纠纷属实有年,遂令公安停止扒墙予以调处。1996年11月29日,达成(朱家让出被公安圈在“墙”里的全部和墙外80%以上的朱地给公安的)“和解协议”。三方五家(公安、朱家、土地局、县府和城关镇)的代表当场签字,当场宣布生效。
不料,“协议”中公安当退还(不到所占10%)的朱地,他们看做是寸土寸金而生变心,非要扒墙占完不可。于是,县里随之也生变心。强行为公安“确权”并按其违法失信的无理要求发下包括(扩街剩下的)全部朱地在内的3504号《国土证》(已撤)。
上述行政调处2年落空,朱家被迫走上诉讼之路。经(96至97年)一审败诉→(98年)二审胜诉→(98年)重审“胜诉”→(98年)再上诉又“胜诉”→申诉(98至05年)多次被驳回→(同时信访8年)胜诉→(高院裁定)胜诉→(中院再审)胜诉。结果,一审撤销县府给公安颁发的3504号证的判决得以生效;二审查明公安局征地“不包括”朱地而占了“该地并未依法取得该宗地使用权的法定手续”、维持一审原判的判决生效;再审纠正二审对朱家所持临时土地使用证无效的非法认定(略)。2007年县府执行法院判决,根据其公告给朱家换发土地使用证。公安局就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做异议登记、县府就此下发“缓登通知”。异议登记失效。县府(受市府支持)换证不作为遭提告(略)。中院决定径直受理本宗民事赔偿案。但不曾设想,南阳中院在(2007年7月13日开庭之时)通知到听的当事人和律师:“法院内部决定移送桐柏法院审理”。于是案件发生(地名均指法院)南阳→桐柏→南阳→桐柏(往返五次后)→南阳→宛城(未遂)→南阳→卧龙(未遂)→南阳→唐河→南阳→唐河→南阳→郑州(高院,下同)→南阳→郑州→南阳→郑州→南阳→桐柏(县府)→南阳(市府)→南阳→郑州→郑州&南阳→唐河→南阳(行诉)→南阳(民事诉讼)。
目前,案件在两级地方政府和三级法院“政法联动机制”操办下,10月11、12日在南阳中院连续开庭宣布调解。迄今,案件由三级法院动用不下100多位500人次的各类法官审判,出台被撤销的枉法文书、被纠正的问题文书和被报废的(包括市府和高院的)垃圾文书,总不下30个;三级法院也下达支持原告百姓诉求的,发生法律效裁判力的文书9个。但是,案件中原告百姓的合法权益的复归,仍然遥遥无期。估计,南阳中院仍会枉法操作。
以上案件,望能得到专家律师的指导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朱韵彬(河南)
提问时间:2011-12-04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