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判决后,被告上诉后又撤诉,中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被告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执行”。这种情况应该不存在二审,请问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时间还是按照中院发出裁定书时间开始计算?
请问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还是按照二审判决开始计算的
请问 一审判决下来以后对方上诉到中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现在执行的时候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 应该按照一审判决呢 还是应该按照二审判决计算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个加倍的利息,是怎么算呢?是不是从判决给付之日算起至履行之日的利息*2倍?比如4万元,从2007年7月至2011年2月,这个利息具体怎么算呢?
法院判决结果:被告于十日之内偿还原告借款120万元,并支付该借款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120万为基数,期限自2010年7月1日起至偿还借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说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何计算?被告08年7月欠我违约金5万,至今未还,法院判其要支付违约金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想知道他应赔多少利息??
我是原告诉被告偿还借款,一审判决被告限期还我借款。被告上诉到中院三个月后撤诉,现已到执行阶段,法院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按照中院裁决准许被告撤诉的日期作为起始时间而没有按照一审判决生效的时间作为起始时间, 请问律师那样是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请问:这里说的金钱义务(债务)是否应包括法律判决的应还的本金和利息?即应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本金、利息相加在一起,作为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起算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