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否适用股份合作经济聯合社?
尊敬的律師: 您好! (*市*鎮*村股份合作經濟聯合社章程(草案)按資料摘錄:為提高我村綜合經濟效益,通過整合資源,改善集體經濟的經營管理體制和更好地發揮資源優勢,依照市政府<關於推進村級統一核算完善村集體經濟管理體制的意見>的精神,以經濟社為單位(即生產隊)採用小數服從多數,自願參加的原則,撤隊並村實行村級統一核算,組建**村股份合作經聯合社.清產核資:將未辦土地使用證的土地統一以*萬元每畝折價入股.而新設立該社的股本資金由原經聯社集體(村委會)資產,經濟社(新設立)股本資產組成.其中第七條:設立集體股和個人合作股.1.集體股由原經聯社(即村委會)的淨資產構成,不折價入股,其收益用於村內的公共開支和股東分紅.2.個人合作股是指各經濟社(即村民小組)集體資產量化分配給股東個人的股份,每份為*尤元.(依章程分配給股東的股份只作為享有集體資產共有權份額和參與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有效憑證,不寫入賬面)...其他資料略.... 請問以上資料,農民是否可以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來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而章程內所說的:採用小數服從多數是否與該法相互抵觸?假設有60%的農業表示同意,40%表示反對.如果村強行設立股份經聯合社,那麼60%的農業不就是侵犯另40%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說:農田為什麼要以此價折值入股...這些是否都合法? 章程最後:附1:同意股份制按本章程執行的戶代表簽名.當中的"戶代表簽名"即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 第十七条 規定抵觸? 如有必要,全村反對的農民想過法津途徑聘請律師進行維權. 希望這些都能得到回復.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
问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否可以做为法院判案的依据?特别是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四段:“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院是否应依此判案? 问题2. 法院在2008年5
“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是否适用于7月1日之前发生的事件?
2010年1月3日由于煤气主管断裂造成该楼住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到目前煤气公司都没有就赔偿进行磋商,我想问一下如果在7月1日之后与煤气公司进行谈判是否适用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
2010年1月3日由于煤气主管断裂造成该楼住户发生一氧化碳中毒,到目前煤气公司都没有就赔偿进行磋商,我想问一下如果在7月1日之后与煤气公司进行谈判是否适用7月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侵权法”?
我家要修建车库,认为是小工程没申请许可证,修到一半城管来说,你们现在不准动工,动一匹砖,我们就给你们拆了,你们要到当地政府去办理手续,那样才能动,过后我们就停了工,工人就全回家了。过了几个小时,我们还没来的及办理好手续,城管就来把车库拆了,请问城管这样做对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