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一次盗窃被工劳动教养1年,劳动教养期间被发现还另有一次盗窃行为,且数额较大,后被判3年有期徒刑,请问前后两次盗窃行为是同一违法行为(同一性质)吗?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年内因同一种违法行为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应从重处罚。 我想问1、什么是安全生产同一违法行为? 2、如果一个单位第一天因工人张三违反操作规程给予罚款,
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利对个体经营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2次以上的罚款吗?
我家在2009年6月的时候开了自己加工生产经营的油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来跟我们说要罚款,因为我们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我们之前都已经叫他们帮我们办理这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他们没有帮我们办理,只是以罚款的形式让我们继续经营下去,到2010年的11月我们因为无力经营,关闭了油坊,但是到2011年5月份的时候突然收到邮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有权利对个体经营的同一违法行为处以2次以上的罚款吗?
我家在2009年6月的时候开了自己加工生产经营的油坊,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来跟我们说要罚款,因为我们没有食品生产许可证,但是我们之前都已经叫他们帮我们办理这个食品生产许可证,他们没有帮我们办理,只是以罚款的形式让我们继续经营下去,到2010年的11月我们因为无力经营,关闭了油坊,但是到2011年5月份的时候突然收到邮局
当着30、40人的面说些与事实不符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用词不当误导他人错误理解,颠倒是非黑白。这人说我行为不检点,我认为行为不检点应该用在有小偷小摸行为和乱搞男女关系之类的,但是她所说行为不检点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任何一点能用这个词形容,在场知道实情的人也觉得她太过分,都说一个老师批评一个学生也不会
原告依照《民诉法》第24条35条之规定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并立案。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未经裁定就将案卷移交到被告所在地法院。驳夺了对裁定不服的上诉权。
我们被学院安排以学院的名义从事教学、教材编写、科研等工作,是学院整体职务行为的一部分,受学院的管理和制度约束,如考勤、考核等。属于事实劳动关系,但学院却和律师一起制定了所谓的劳务协议,以欺骗和强迫的手段让我们签字,不签就没有工作和工资。我有5年以来的出勤记录、实习情况记录、学生实习日记、学生考勤、录
我公司仓库被盗后,公司领导怀疑是本车间拱二年所为,在报案后,私自进行调查,对每个工人询问案发期间的活动,并让提出证明人,更严重的是要求车间员工把案发前后两天的通话记录当面拉取出来,并存储起来已被调查,对不配合的和查不出通话记录的进行备名作为重点怀疑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