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在现行的法律(行政诉讼法)中和中国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都没有提及过“抽象行政行为”没有对“抽象行政行为”作出规定,也没有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新乡市物价局的文件针对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关于收取气表更新费的通知》说成是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他有法律依据吗?请答复,谢谢。
题目:甲、新乡市物价局文件《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还是抽象行政行为?
新乡市物价局文件新价工字[2001]117号《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新乡市物价局针对新乡市燃气总公司作出的行政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符: 新 乡 市 物 价 局 文 件 新工字[2001]117号 关 于 收 取 气 表 维 修 更 新 费 的 通 知 市燃气总公司: 根据《河南省燃气管理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10名律师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5名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是什么行政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10名律师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5名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应当是什么行政行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共有15名律师回复复,10名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5名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最佳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
行政抽象行为的不可塑性该如何去理解 上关于法律的课程,老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要求要有论据以及论证过程,但是本人不明白这个所谓的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塑性。希望可以得到帮助,谢谢。
律师:你好。 我准备在地址为:大兴区A镇B村注册公司,可是大兴工商局给我的答复是“区政府发通知了,你选的地址已经冻结公司注册,因为要建设首都第二机场,涉及拆迁”。 近期得知,B村是否可以注册公司,取决于注册地址是否属于“规划红线”范围内。为了确认B村是否在“规划红线”内,我联系了市、区、镇,三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魏国鹏回复是具体行政行为;王鹏回复是抽象行政行为,谁的回复正确呢?请回复,谢谢。诉讼代表人 《关于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的通知》是 新乡市物价局针对市燃气总公司这个特定的法人,就收取气表维修更新费这个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法人)市燃气总公司每月每块气表收取二元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