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福建某城市商品房一套,所见购房合同,不知我理解是否有误,该如何对待,谢谢专家给予解答。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略;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 500 元违约金。 但是合同补充协议内规定: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接前买受人应结清款项(含代收税费)。买受人未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可自通知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收取总房价的千分之0.1作为代保管费,超过60天仍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房人按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略。 2、买受人为如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通知的交接期限满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履行了交房的义务,与该房产有关的一切风险或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接期限满之次日起所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意思就是不管是否达到交房标准,房开把房交给你,你收也得收,不收也得收。我理解没错吧? 再则,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房屋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由于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及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因买受人原因(如购房款未交清、资料未提供、相关费用未缴纳等)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面既未说明产权办理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还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如果是政 府部门的因素,房开商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应及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这是不是说产权得业主自己去办理?
我在临汾买了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是2008年12月31号交付使用,可是到2009年4月20号开发商才通知我交房,我让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可是开发商不按合同支付并且提供不出合同约定交付房屋时需提供的峻工验收合格证明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所以我一直没拿钥匙,如果打官司的话我向开发商要的违约金应该是到什么时间截止?
请问: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15条第2款: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中,买房人由于开发商的问题,不能按时取得产权证书的赔偿方案中,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款的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没表明是日支付),请问合同指的是日支付还是总的支付?
我是四川宜宾的一个普通老百姓,于今天4月与重庆圣马宜宾分公司就其销售的圣马.聚福苑达成认购协议.(到现在,我们已经350户左右被套其中了) 协议标题为:圣马.聚福苑商品房认购协议书.其中规定了房价(总价和单价)房屋坐标,户号等等..协议中明确写到;甲方(圣马)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乙方(我们业主)应在接到甲方通知的7
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五条关于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房地产权证》时,《房地产权证》在2009年10月29日交给业主,在这之前业主多次问开发商证办下来没有,都说没办下来。业主接房时间是2008年11月19日,那么开发商违约结束日应是哪天?另外开发商交给永川区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时间是2009年3月9日。开发商给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登记日期是2009年4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第十三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出卖人应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18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买受人不退房的,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开发商已经违约近1000天,照
您好,我有些问题想咨询下。 我订购了一套住房首付50%房款,与开发商签订了他们公司自己制作的住宅订购书。 现在我要求开发商与我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但是开发商说 公司规定要交到房款的80%才能直接与我签订合同,50%必须要和银行办理商品房贷款。 请问开发商有权要求我交到80%么?我能否在交50%的情况下要求开发商签
我是一个房产代理公司的员工,09年5月份在自己的楼盘以自己的名义买了一套住房,说是09年6月份交房,可是到了10年元月份才交房,我的首付款也交了,银行按揭也办了。但是由于一些原因我们代理公司出现一些问题。开发商换了代理公司,他们就不承认我的这套房子了,说我的房子比市场价低,要收回。并且起诉到了法院,法院判决
购买一手房时的手续顺序是怎样的过程呢?我去年10月份购买一手房的顺序是:只看了网站宣传便交了两万元订金,过几天后就前往预售处交齐首付款,才给予进行网签,因人多商家根本没有时间让买家认真看合同,我是在什么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所有要签名的地方都签了,因为人人都是这样做,你不做也不可能,合同是开发商订的,买
你好 该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和第五条: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
预购福建某城市商品房一套,所见购房合同,不知我理解是否有误,该如何对待,谢谢专家给予解答。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