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理解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理解 预购福建某城市商品房一套,所见购房合同,不知我理解是否有误,该如何对待,谢谢专家给予解答。
第八条 交付条件与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年 月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同时符合下列各项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建设单位依法组织……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和消防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所在建筑物生活给排水、……邮政信报箱等设施达到设计要求条件;
3、小区内部道路、绿化、室外照明……基础设施按规划设计要求建设完成。分期建设的,该商品房所在分期建设部分应按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完成,并与在建工程之间设置有效的隔离设施和施工安全设施;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上述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略;
2、买受人同意接收,出卖人支付买受人(人民币) 500 元违约金。
但是合同补充协议内规定:
1、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通知的交房期限内到指定地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交接前买受人应结清款项(含代收税费)。买受人未按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出卖人可自通知的交接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日收取总房价的千分之0.1作为代保管费,超过60天仍不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出卖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要求买房人按房价款的20%支付违约金。略。
2、买受人为如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则自通知的交接期限满之日起即视为出卖人已向买受人履行了交房的义务,与该房产有关的一切风险或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还应承担自交接期限满之次日起所应缴纳的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这意思就是不管是否达到交房标准,房开把房交给你,你收也得收,不收也得收。我理解没错吧?
再则,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1、出卖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向房屋产权属登记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但由于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买受人应及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因买受人原因(如购房款未交清、资料未提供、相关费用未缴纳等)造成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天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上面既未说明产权办理的具体期限、违约责任,还有“非出卖人原因造成买受人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仍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如果是政 府部门的因素,房开商也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买受人应及时向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登记”这是不是说产权得业主自己去办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astor……(福建)
提问时间:2011-11-14 0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