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律师;你们好!我姊妹四个。父母生前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1995年,父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疑似是父亲书写的,疑似母亲签字盖章(因为我们不在场)。决定这套房屋“全部由四女一人继承,他人不得要求分享”。1997年,父亲去世;2010年母亲去世,从时间上来说,这份遗嘱才得以生效。 问题是: 1、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而本遗嘱并非是作为该房屋权属所有人的母亲书写的,是否应该质疑本遗嘱的法律效力? 2、本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还是父母加我们姊妹四人的共同财产? 3、本房屋如果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并且他们完全有权处理,遗嘱只给某一个孩子,但是,这个孩子去房管部门过户时,为什么房管部门还要其他姊妹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4、本房屋如果是父母加姊妹四人的共同财产,那么,父母的遗嘱怎么能够剥夺其他三个姊妹的继承权? 5、公证遗嘱应该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可是,本公证遗嘱只有一个公证员,其书写的“遗嘱证明书”并未证明该遗嘱的亲笔书写人;一个子虚乌有的执行人仅仅签个字,而在遗嘱生效后并没有到场,没有尽到执行的义务。遗嘱通篇不见“见证人”的字样。 6、本公证遗嘱是1995年办理的,事过15年后,是否能够完全代表作为该房屋权属所有人的母亲的真实意愿,值得质疑。 7、遗嘱应该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才能公布给继承人的,可是,本公证遗嘱在立遗嘱后不几日就被取走,并且让其中一个继承人知晓,而且对其他继承人隐瞒了15年之久。 8、本公证遗嘱能否申请复议?应该在哪里申请复议? 多有打扰,衷心感谢! 西安 尚民 E:jzzwg@126.com
遗 嘱 立遗嘱人:王玉桥,女,一九二五年四月二十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站前街红星居委会十一组1113号,身份证号:210719250420002。 我与单文彬是夫妻关系,我丈夫于一九八O年十一月七日因病去世,我原有一户座落在连山区站前街红星路南段门市,该门市于一九九二年由兴旅开发公司动迁,于二OOO年回迁分得一
我朋友是兄弟3个. 他父亲去世前有公证遗嘱,把后事办理权交给了我朋友. 我朋友兄弟3个将要打父亲遗产(1套房产)官司. 我朋友认为,父亲对两个弟弟,连后事办理权都不给,还能给房产继承权吗? 请问: 父亲的公证遗嘱,在以后的房产官司中对我朋友的作用? 1.证据; 2.佐证; 3.不相干. 谢谢
家里有块地,奶奶1985年立下遗嘱,经过公证后的。奶奶1990年死了,现在2011年拿出来可以有用么,听说经过20年就没有法律作用了,是么?求救!!!谢谢
老人口述家里人给打印出来的遗嘱本人签名后是否需要再去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果?如果不需要是否仍然需要两个见证人签字?如果没有见证人都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是否就无效了?如果需要进行公证是否只要代理办理就可以 不用本人进行询问与咨询的?谢谢
爷爷在公证处公证了一份遗嘱,爷爷去世之后房屋的所有权归我父亲所有.爷爷现在健在,但是父亲因为疾病去世,现在遗嘱是否还有效!如有效应如何分配!父亲是二婚,和现妻子是事实婚姻,没有领取结婚证,那父亲的儿子能否继承这份财产.或者说,这份公证了的遗嘱应证明去修改!
奶奶是香港人,深圳有几处房产,产权是由奶奶和几名子女共同拥有。现在她想重新分配遗产,由于她年纪比较大,认识的字不多,遗嘱就由叔叔代写,奶奶亲笔签字认同遗嘱内容。我父亲,叔叔,还有姑姑也在遗嘱上签字,表示同意奶奶的这份遗嘱里的财产分配。想请问一下,这份遗嘱没有去公证,有法律效力吗?
最近,朋友收到一份父母共同立的公证遗嘱,我认为其中存在有悖法律之处,现于公布,希望讨论。 1、“我两人一方先走后,全部财产由另一方继承,儿女不得要求同时继承。” 2、“另一方去世后,我夫妇全部遗产,由三个女儿继承,儿子不得要求分享。” 3、“我夫妇在单位购得住房一套,价款是我们与四女共同分担的。在我夫
你好!我姊妹四个。父母生前购得房屋一套,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1995年,父母办理了一份公证遗嘱,疑似是父亲书写的,疑似母亲签字盖章。决定这套房屋“全部由四女一人继承,他人不得要求分享”。1997年,父亲去世;2010年母亲去世,从时间上来说,这份遗嘱才得以生效。 问题是: 1、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必须由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