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09年九月十五日内两次遭人入屋盗窃(均有报警),损失财物(当时价格4000元左右)加现金共约一万二左右,但本人只要求物管给修复给破坏了的门,但物管一直没有正式答复,一直到今年上半年,有两三次上门或打电话只是问我要管理费,对于我提出的门问题他们只是看看就算了,没有答复,因此本人就要求他不但要修复门还要给我正式的书面道歉,然后本人就一分不欠的交回管理费,但物业非但没有对我的善意给予答复,现在还将本人告到法院,说本人无故拖欠管理费,所以想咨询一下我应该如何打这场官司
各位律师:你们好 最近我收到一封律师函。上面说“从1998年1月1日到2007年12月30日止,共欠物业费720元,另外欠款累计滞纳金7776元,两项共计8496需要偿还”。 我想请问,律师在发律师函之前是否要经过深入调查事实?再次,律师函上面的各项内容是由对方当事人填写还是由律师填写?在律师函下方的图章,复印的是否有效?
问题一:收房时是不是一定要交了第一年物业费才能领到钥匙 问题二:收房时有笔物业管理基金要交是不是违法 问题三:收房时发现有点问题,没有签收,要开发商整改,结果时间超过一个月,可不可以索赔一个月内未交房的违约金 问题四:因为我暂时还不住,因此还不想去收房,所以就挑了些毛病要开发商整改(当然毛病确实是存
我同学三年前买的房一直空置,今年才搬进去住,现收到该物业站出具的律师函,要求她限期补交前三年的物业管理费,否则将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我同学以未入住和去年才拿到房地产拖欠的产权证为由拒绝补交. 请问,怎么做才合理?谢谢!
这里是新景家园,旧区地下更换了新的物业公司。因为新旧物业公司没有交接好,所以新物业要求我们业主重新缴纳管理费。并且说负责将以前的费用要回后再退给业主。这样的话等于我们业主要交2份停车管理费。以前费用索还的事也遥遥无期。我们如果不同意新交物业费那么就不要我们停车。请问这中要求合理吗?在这种情况下,业主
你好,请咨询您一个问题,我于08年4月购买标志房产的精装房一套,合同当时约定08年12月30日底交房,元月份我们也到了交房物业部门,按规定缴纳一系列的资金包括半年物业管理费(一个白纸条)。因为第一次购房没有经验,结果去看房屋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如漏水、墙壁脱漆等等问题,所以也没有哪钥匙,物业承诺我们尽快交房
我的物业管理费交到2009年8月,因为7月份物业擅自将小区的停车位出租,我的车无处停放,并且不让无车位的车进入小区,购房时已经明确小区内车辆自由停放,引起小区车主的很大反感,因此我开始拒交物业费,物业到2010年1月份突然全部撤离小区,现在由一家新接手的物业公司管理。今年9月20日我接到前任物业的起诉状,要求我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