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外企职员。2008年6月经公司(即招聘和用人单位,以下称为甲)面试被录用,于同月23日与一家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即派遣单位,以下称为乙)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指名工作地点为甲。 由于本人工作表现突出,领导考虑给与转正,并于今年8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聘用函(offer letter)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人事经理跟我讲我的工龄要重新计算,因此年假就要从8月份开始计算,其他待遇还和以前一样,并没有提到十三薪以及和工龄挂钩的福利待遇也同样要重新计算。我当时考虑到转正对我本人是一个飞跃,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于是就没有提出异议。即日起,本人转移为外企正式员工,与乙解除劳动关系,工龄归零。 从用人关系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派遣时期的工龄应该被承认,因为我虽然是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关系发生在甲,转为正式员工后用人关系事实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工龄清零内心感觉很不公平。而且,与乙结束劳动合同后也没有得到未休年假支付。 现在想咨询律师: 1.像我这样的情况转移劳动关系工龄是否应该被继承? 2.原派遣方是否应该给与我年假补偿?我的年休假待遇要超过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工龄大于1年小于10年,年休假不得少于5天), 他们是只支付国务院条例范围内的数额,还是应该全额支付?此外是否还应该有赔偿金?如果是,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3.2008年9月1日,本企业有一位员工也是从乙转移至甲,当时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内容是甲承认此员工在乙的工龄,并且连续计算。从这位员工以后,所有此类劳动关系转移的案例工龄全不承认。请问律师这个现象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企业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我是在医院上班,属于合同制性质的,今年怀孕需要保胎治疗而请了4个月的病假,在请假期间医院没有给我发放工资,回来上班后问财务科,说是医院规定合同制员工上一天就给一天的工资,不上就没有工资,我想问一下这样是不是违反劳动法,我该怎样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能否提供一下对于我这种情况的劳动法相关内容
我是06年毕业的学生,我们单位在05年的下半年把我们一批学生招进去的。合同是1年或2年一签的,现在2010年12月31号合同就到期了。终止劳动关系的书面报告已经通知了,不知道该有什么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
我是被盈利企业放长假的员工,曾多次要求回岗都遭到拒绝,放长假16年单位不给任何生活保障费,企业的统筹保险也由我个人承担,2009年因孩子生病交不上保险想暂时停交,单位说停交保险必须解除合同,我听说4050政策可以少交保险,为了办4050和单位签了解除合同协议但是没有拿到任何经济补偿(我的工龄是18年)我向单位讨要,
企业单位把工龄作为加工资的条件,那下岗工人再就业,企业不承认工人以前的工龄是否合理
企业单位把工龄作为加工资的条件,那下岗工人再就业,企业不承认工人以前的工龄是否合理
1 .王某与该五金厂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该终止? 2.双方是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向劳动
王某2001年6月8日与某五金厂签订了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厂收取了王某4500远入厂风险抵押金。2006年6月8日合同期满后,王某明确表示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要求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并退还4500风险抵押金。该厂由于缺少人员,并想继续占用该笔资金,故迟迟不予王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声称只有到六月底才能退4500.王某只
因家中亲人突然得重病病危,我与2月底请假回老家照顾,其中多次给经理打电话请假(家是外地的,无法回来),经理同意批假,并说等家里的是办完在回来上班的,4月中旬会单位上班,单位拖欠2月份的工资没有发,还不给买3月和4月的社保,请问员工怎么办?谢谢回复!
2009年5月公司要求我到集团所属的另一家公司做支援,但人事关系未作变动,也未对我在被支援公司的作息时间给予明确指示,同时要求我兼顾公司我负责的工作.5月2324日在无人通知我加班的情况下,我按照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公休,但6月公司通知我说我那两天旷工并对我进行了处罚,对此我并不认可,并与公司进行了交涉未果,于是我于6
我姐自1997年10月至2011年5月在乡镇卫生院工作,属无固定期限合同工。自始自终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任何合同。今年4月底卫生院院长口头通知我姐:你早已到退休年龄(1954年出生),做到5月10日你就回去休息。请问专家:卫生院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