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认派遣期间工龄
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认派遣期间工龄 我是一名外企职员。2008年6月经公司(即招聘和用人单位,以下称为甲)面试被录用,于同月23日与一家外企人力资源服务公司 (即派遣单位,以下称为乙)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指名工作地点为甲。
由于本人工作表现突出,领导考虑给与转正,并于今年8月1日与甲方签订了聘用函(offer letter)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之前,人事经理跟我讲我的工龄要重新计算,因此年假就要从8月份开始计算,其他待遇还和以前一样,并没有提到十三薪以及和工龄挂钩的福利待遇也同样要重新计算。我当时考虑到转正对我本人是一个飞跃,是对我工作的肯定,于是就没有提出异议。即日起,本人转移为外企正式员工,与乙解除劳动关系,工龄归零。
从用人关系的角度来说,我认为派遣时期的工龄应该被承认,因为我虽然是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关系发生在甲,转为正式员工后用人关系事实没有发生任何改变,工龄清零内心感觉很不公平。而且,与乙结束劳动合同后也没有得到未休年假支付。
现在想咨询律师:
1.像我这样的情况转移劳动关系工龄是否应该被继承?
2.原派遣方是否应该给与我年假补偿?我的年休假待遇要超过国务院规定的职工带薪年休假第三条规定的范围 (工龄大于1年小于10年,年休假不得少于5天), 他们是只支付国务院条例范围内的数额,还是应该全额支付?此外是否还应该有赔偿金?如果是,赔偿金应该怎样计算?
3.2008年9月1日,本企业有一位员工也是从乙转移至甲,当时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内容是甲承认此员工在乙的工龄,并且连续计算。从这位员工以后,所有此类劳动关系转移的案例工龄全不承认。请问律师这个现象是否属于同工不同酬?企业是否负有法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tefan……(北京-朝阳区)
提问时间:2009-10-25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