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简称汝城县盈洞水管站)、被执行人赖永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汝法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罗清桂,男,1996年9月10日生,瑶族,学生,住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永联村板仔坑组。 法定代理人罗肥才,男,38岁,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建香,女,36岁,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 法定代理人龚垂友,男,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赖永根,男,1963年12月22日生,瑶族,农民,住汝城县盈洞瑶族乡联丰村赖家组。 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简称汝城县盈洞水管站)、被执行人赖永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六月七日作出(2003)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于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水管站按(2003)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同申请执行人罗清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水管站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赖永根因长期外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经发现被执行人赖永根回家后,为迫使被执行人赖永根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赖永根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实施司法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赖永根同意将座落在本村所建新房一栋抵偿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被执行人将房屋抵付赔偿,但经查实被执行人赖永根确无资金存款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4)汝法执字第67号案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清桂如发现被执行人赖永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范 乾 瑞 审 判 员 陈 韶 庭 审 判 员 郭 垂 峰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志 宏
法院经办人告诉: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公司没有公司账户无财产可执行,那申请执行人请律师可以帮到申请执行人
并且连公司搬哪去了也不知道,因为:申请执行人到工商查询了档案,地址依旧没变更....
申请执行人是否要到法院去起诉出资股东为被告,起诉判决后才能进入强制执行吗
1.就是说:公司欠申请执行人生效的劳动仲裁万余元,现工商吊销营业执照了,哪申请执行是否得去法院重新起诉出资股东(全体)为被告,要求全体股东以个人财产清偿其债务? 2.可以直接向执行局在原有被执行方的公司基础上现追加全体出资股东为被执行方吗? 请真诚回答2问.
如何才能让法院采信对文书(证据)作出司法鉴定,并且让申请再审的案件尽快立案?
我们是重庆酉阳人,和一个单位相邻,因为宅基地和对方打官司,经县政府,法院一审;二审都败诉原因是对方有一张契约为证据。 1998年乡政府依据对方提供的一张来历不明的生产队卖土契约——没有核实契约上出售土地的当事人,执笔人,也没有依据契约核实现场和经当事人指认,将我们从71年经生产队(队长和会计也是对方契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