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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才能使被执行人赖永根尽快赔付申请执行人罗清桂的赔偿款
如何才能使被执行人赖永根尽快赔付申请执行人罗清桂的赔偿款 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简称汝城县盈洞水管站)、被执行人赖永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汝法执字第67-1号 申请执行人罗清桂,男,1996年9月10日生,瑶族,学生,住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永联村板仔坑组。
法定代理人罗肥才,男,38岁,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父。
法定代理人何建香,女,36岁,瑶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之母。
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
法定代理人龚垂友,男,该站站长。
被执行人赖永根,男,1963年12月22日生,瑶族,农民,住汝城县盈洞瑶族乡联丰村赖家组。
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与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瑶族乡水利水电管理站(简称汝城县盈洞水管站)、被执行人赖永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于二OO四年六月七日作出(2003)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罗清桂于二OO四年八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水管站按(2003)汝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同申请执行人罗清桂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汝城县盈洞水管站按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赖永根因长期外出,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义务,经发现被执行人赖永根回家后,为迫使被执行人赖永根履行义务,并对被执行人赖永根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在实施司法强制措施后,被执行人赖永根同意将座落在本村所建新房一栋抵偿给付申请执行人的赔偿款,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被执行人将房屋抵付赔偿,但经查实被执行人赖永根确无资金存款予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2004)汝法执字第67号案作出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罗清桂如发现被执行人赖永根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次终结裁定对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期限的限制。
审 判 长 范 乾 瑞
审 判 员 陈 韶 庭
审 判 员 郭 垂 峰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雷 志 宏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罗肥才(湖南)
提问时间:2011-10-27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