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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法82条应如何理解

我爱人于08年3月到虹口区广中路小学面试做美术老师。面试合格于4月1日正式到学校实习,一直到5月30日被校方辞退(理由是因同时有美术教员员推荐了一个老师过来,校方不想得罪教员员。但事后又否认说我爱人没特长)。我把事情告到虹口区教育局,批示是让我以劳动法第82条要求校方补偿经济损失(期间并没与校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间每月工资970元人民币)。可我不清楚补偿标准如何界定,是按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或是按08年上海人均工资标准还是按试用期间的970元标准来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5)
提问人:yeats_qhl
提问时间:200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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