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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如何理解劳动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问题:
1,主动辞职能拿到经济补偿吗?
2,由于06年到08年未签订劳动合同,08年至10年的劳动合同已终止,现续约到2012年,这样的情况视工龄为5年还是2年呢? 
3,如果有经济补偿,是按底薪还是总收入来计算?
4,如果不辞职,合同终止时能得到经济补偿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投诉维权(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1-02-12 02:05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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