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990年单位分了套房子,一直没有房产证,大概在1992年单位倒闭,被其他公司收购,但单位分的房子一直没人问津,我也一直在这里住。今年这里实行棚户区改造拆迁,说是依据《山西省棚户区改造指导意见》晋政发20083号文件,但他给的补偿标准只有货币补偿,没有产权调换。这样合理吗?我可以不同意吗?另外,他让1月内迁走,我不同意不迁违法吗?求解答。谢谢
我家的房子是06年新入户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今年国家为建铁路,要占小区中两栋房子。其中含我家。在提供给我们的补偿政策文件中参照的是棚户区改造政策。我们不是很理解,新房为什么要按棚户方案补偿?没有国家征用新房土地补偿的相关法律条文吗?我们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差价(06年人工费及装修材料费和2010年的差价),
我与父母同住一院。棚户区改造我家可以要两套房子。我外出打工,父亲把拆迁协议签了,只要了一套。拿了一部分补偿款。年底我回来时才知道的这种情况。我本身是下岗职工确实没有房。现在只是想有个地方住。这种情况协议可以重签退款吗,拆迁办不给改签还有什么其他的办法吗。我没有住房可查实的
我家前后栋房子都是60平方多点但主房有 房照,附房有批件而且附房是二四墙,但具备居住条件,开发商也 承认具备居住条件,城建局的 主任跟 我谈说给 我按百分之70回迁楼,我 当天没签第二天我去 签开发商就 不 同意了,我家 这里 很多家邻居有 批件的 仓子开发商说太简易了建筑的 不好,一分也不能 给让自行拆除。请问我们
我是棚户区改造区。现看了江西省文件是住房面积不足36平米补足36平方,而到了咱们本地却被政府改为了30平方,而低保户才能享受36平方米,不知这样是否合理?难道是我们没读懂文件精神还是地方擅自改动文件呢?
我是鹤岗市的一名普通居民、家住鹤岗市南山区36委3组、于2008年鹤岗市政府下达棚户区改造政策、我家被规划为棚户区、予以拆迁、由政府私下找的评估机构、对我的房产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与实质价格差别很大、 我家实际情况比较贫穷、一共13口人、住在一个小院里、评估的价格是16万多元钱、对于我们13口人的住房问题将会是
我家的平房位于正街,从85年开始做了20年的餐饮生意,营业执照和税票都有,3年前因不景气转租别人做摩托车修理,2011年这里要拆迁,是否该按商品房归还面积。注:现房屋使用者挂牌照经营,有营业执照,但拿不出缴税发票。请求专家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