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中其中有一条原文是这样的:
因煤炭开采形成采空区、火区或按照开采规划两年内将成为深陷区的各类土地,执行本办法表五收益补偿标准。补偿面积以实际丈量面积为准,一次性补偿8年,8年期满后不论开采期限长短再续补8年,两次补偿后未达到永久征收标准的一次性按永久征收标准补齐,同时增加永久征收总金额千分之一的利息。
我的问题是:在以上条款中,假如按永久征收算出是10万元,而按收益补偿8年两次共计是8万元,那么剩余2万元是在第二个8年补偿的款的基础上一起付还是要等到第三个8年再付?
土地永久征收标准是:(单位:元/亩)水浇地24000、塔地20000、梁耕地12000、林地6300、草地5800
土地收益补偿标准是:(单位:元/亩/年)水浇地1050、塔地850、梁耕地600、草地500
: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2008] 15号
帮看一下 里面的第37条有关规定! 说到赔偿70%到底归谁? 地方领导说是他门的,而文件上没有明确归谁。我门就在这问题上争执!
我丈夫的农村土地将被征收,他是农业户口,而我是非农业户口,这样我有没有安置补助费?我怀孕但未生产,孩子是否有安置费?
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相关人员住房安置为什么要求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
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相关人员比如:轮换工顶替人员;已缴纳城市增容费(含自理口粮工商户)的农民转为城镇户口人员;大中专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回原籍无固定工作且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征地公告截止日前再婚未满三年的住房安置都有一个条件,就是长期居住在征地拆迁范围内,这是为什么呢?
1984年上海西外滩门店房动迁赔偿价钱跟嘉定区徐行镇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本身是台胞.在百度知道发问后可能都没人知道法律专业问题,所以都没人理 ,之前大概知道一些拆迁补偿的基本标准,下面是一段故事,爸爸是上海嘉定徐行镇农村户口,爸爸有说过老家农田是曾祖母的,可能曾祖母有土地使用证,我以前不知道这些没问的很详细,爸爸在家里排行老三,上面一姐一兄也都ㄧ样是嘉定徐行镇农村户口没迁
依据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x号)我是现役军人
依据湘潭市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批复(x号)我是现役军人,家属户口是湘潭市雨湖区,我女儿2015/11/24出生,户口随家属,户主是岳父,现在国家征收房屋需拆迁,拆迁人员说以什么2015/11/18的联席会议纪要为准后出生的小孩不享受拆迁补偿款,请问拆迁人员说的合法合理合情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