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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受贿共同受贿问题

百度百科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说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我认为括号内有明显错误,请各位律师看一看。 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其亲属收受财物有可能是行贿人所告知的,而并非接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告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没有通谋和勾结,亲属私自收受财物而因为某种原因未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认为工作人员不知道此事,则二者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收受了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都会如实转告,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相反的情况。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贿赂,事后因不敢或不愿意将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告诉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缺少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问题状态:已解决 回复 (4)
提问人:y
提问时间:2011-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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