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度百科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说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我认为括号内有明显错误,请各位律师看一看。
国家工作人员知晓其亲属收受财物有可能是行贿人所告知的,而并非接受贿赂的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告知。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与亲属没有通谋和勾结,亲属私自收受财物而因为某种原因未告诉国家工作人员,亲属认为工作人员不知道此事,则二者没有共同的受贿故意,不构成共同受贿罪。
是否成立受贿罪的共犯应依照共同犯罪的一般理论去判断,即决断于双方有无共同受贿的故意和行为。
配偶、子女明知他人所送财物系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所得而代为收受,但事先没有教唆或帮助行为,或者明知系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所得而与其共享的,属于知情不举,不能以受贿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通常情况下,近亲属收受了他人送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都会如实转告,但也不能排除个别相反的情况。少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主动向请托人索取贿赂,事后因不敢或不愿意将收受他人钱物的事告诉国家工作人员,而国家工作人员却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这应当如何处理呢?
这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与近亲属缺少共同受贿的意思联络,无共同受贿的故意,不能以共同受贿罪定罪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某人涉嫌受贿,已在起诉阶段,但是起诉书中有不少项目家人不知情且有疑义,想让辩护律师再去和本人确认一下。但辩护律师以可能影响当事人情绪这个理由,不同意去问,请问是否可能有问题?因一审律师是别人推荐的,和当地的检查机关关系很好,现在有这样的担心,因为律师对委托方的态度看来不积极。
我和老公是婚后在潍坊按揭买了一套房子,因为当时置业说因为我是外地户口,写上我的名字比较难办。由于是婚后,所以我同意只写老公的名字。 这房子首付由公婆出资10万,我自己4万,我老公1万,然后我们从今年开始一起还贷款。那么这种情况,按新婚姻法规定,我们的房产如何分配呢? 如果在房产本加名字,是不是要贷款期满
婚后动迁房,但动迁时配偶未算在动迁安置范围内,男方按单身大龄青年动迁,现在动迁所分得的房产中还有父母的部分动迁款份额,但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人名字,如遇离婚大概会如何分配?产证加或不加上女方名字分配的结果会一样嘛?父母的份额怎么办?谢谢
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您,如果有人把财物送给国家工作人员亲属,并没有请托任何事项,而且其与工作人员亲属一向关系较好,亲属不认为那是贿赂而收受,后来告诉了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为人家办了事,但亲属不知道,那亲属犯罪吗?构成共同受贿吗 这个没有主观故意应该不算吧?
某人为准备考大学的学生,其父为国家工作人员,一天其一个叔叔【没有血缘关系,与其父关系甚好,非常有钱,但不知是否跟其父有利益关系】为了鼓励其好好学习说考上一本则送其一辆跑车,其父知晓此事,并未表示不同意。后其考上一本后觉得不太合适,就没有要跑车,后来上学后花费较大,则问其叔叔要了几万元,其叔叔没有向其
百度百科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说道: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私自收取他人钱财的,如果与该国家工作机关人员事前有通谋,或【事后可以证明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确已知晓收受财物行为】的,则不以本罪论处,而是成立受贿罪的共犯。 我认为括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