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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案件

患者生于2009年1月16日,于2009年8月28日下午,因呕吐、便血,入住静宁县中医院儿科,马燕杰为主治医生。入住前患者做了粪、尿,血等检查,最后医生诊断为细菌性痢疾。住院后患者积极配合进行输液加灌肠治疗。三天后,患者病情非但不见好转,反而出现腹胀,本人和妻子多次向马燕杰医生及儿科李西波主任询问病情,均被解释为痢疾的正常反应,并向我们详细解释了痢疾的生病过程及症状。但病情一直没有好转,期间马燕杰医生开具中药煎服,并输人体蛋白两瓶。9月2日晚患者腹胀加剧、病情加重、高烧不退,报告值班医生后,值班医生建议做B超,并请外科医生会诊。9月3日早上,医生建议拍腹部立位平片,经拍片诊断为麻痹性肠梗阻。马燕杰医生建议我们转院治疗,并得到了李西波主任和张宏斌院长的同意。当我们提出用医院的救护车时,被医院拒绝称他们的车辆不能上兰州,而且也没有告知我们该转往哪个医院,没有人联系车辆和医院,也没有医生和护士表示要陪同。最后在一位医院工作的朋友周旋下,李副院长同意由医院联系社会救护车辆,我们给付运费,马燕杰医生和一名急诊护士陪同上兰州治疗。车到定西时随车液体输完,患者昏迷。下午一点多车到兰州,兰大一院儿科看了中医院的诊断为细菌性痢疾建议到传染科,传染科见孩子太小病情严重,以无床位拒绝,建议去三爱堂或市二院,这时患者以严重昏迷,因路途太远堵车,我们就近到省人民医院,在十分无助的时候,幸运的碰到一位在省人民医院工作的朋友,在她的帮助下,儿科门诊苏怡凡主任诊断为肠炎、肠套叠。下午4时入住省人民医院抢救室,儿科医生孙媛媛诊断为肠梗阻及肠套叠合并肠坏死,病情危重,需尽快手术。9月3日晚11时至4日凌晨3时,儿外科主任连树华副主任金兴硕实施手术,刨腹后对部分坏死的肠组织包括阑尾进行切处,修补破裂的部分肠组织,并进行了腹部结肠造瘘。术后两次下达病危通知书,经省人民医院儿科、外科医生的多次努力,暂时挽回了生命。住院治疗18天后于9月21日出院,回家恢复治疗。9月30日因脱水、营养不良入住静宁县人民医院,由儿科胡主任治疗,10月3日出院。10月9日再度脱水入住静宁县人民医院,10月21日出院。22日省人民医院复查,儿科苏主任诊断为断肠综合症建议住院治疗,因无钱治疗回家。12月10日再次腹泻脱水入住省人民医院,12月21日好转回家。12月22日腹泻入住静宁县社区服务中心,12月26日出院。2010 年1月2日便秘造瘘口堵塞,4日中午入住省人民医院,经历28天的生死考验,完成了造口关闭术,2010年2月1日出院。出院后因体质太差,在家一直感冒,拉肚子,长期打针吃药。 2010年05月,患者家属向静宁县人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2010年12月,经平凉市医学会鉴定,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静宁县中医院负主要责任。静宁县中医院不服鉴定结论,向甘肃省医学会提出鉴定。 2011年3月经甘肃医学会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有三项过失行为,但与损害结果没有直接关系。 准备向中华医学会提出申请,但是中华医学会鉴定要最高人民法院委托,且要在全国有影响力,或是重大疑难杂症,中华医学会才受理鉴定,后患者又向人民法院提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但是法院不支持,后经再三要求,在静宁县人民法院主管副院长的要求下,才同意委托,但是要撤销案件,另立为医疗损害赔偿。 开庭后,静宁县中医院称,该案件不适宜《侵权责任法》且甘肃省医学会已经鉴定,拒绝做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弃权做司法鉴定,静宁县人民法院在委托患者鉴定时称,做来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法院不一定采纳。患者家属现在准备做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 对于这样的现状,又一次将患者家属推向深渊,难道真是“不闹不陪,一闹多陪”吗?对于患者家属,寻找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咋就这么难呢?患者家属都是国家公务员,总不能向群众一样已医闹的形式解决问题。 需要咨询的是: 一、本案是否使用《侵权责任法》。 二、如果不适用《侵权责任法》,将适用什么法律。 三、做出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结论,人民法院是否将采用。 四、对于医疗损害赔偿,我们现在不说其是医疗事故,认定其医疗过错造成患者病情加重。 五、本案如果静宁县法院不采纳医疗过错损害司法鉴定。二审将是否有利。

问题状态:已过期 回复 (1)
提问人:听雨知秋
提问时间:2011-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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