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请求吊销第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 事实与理由: 1988年,所在居委会响应原城关镇政府新村规划政策的精神,居民按新村规划进行建房。当时本村小组组长是Z某,居民代表有陈某,张某,贾某。 当时本小组居民实施新村规划具体事宜,由Z某委托群众代表张某负责实施。张某将本案所示土地分配给原告使用。(附张某证言)该地分配给原告后,原告在该地种杨树若干,现有8棵生长至今。当时该地有坟一座,原告找到张某要求将该坟移走,张某与坟家属协商后将该坟移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由他负责具体经办。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也没有公告,导致被告错误地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由于第三人当时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另找新宅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将组里分给原告使用的土地错误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致 被告答辩:原始档案丢失 无法查证。 第三人答辩: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一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不符,证据来源不合法,原告称拥有土地使用权并非合法权益。据原告所述“当时新村规划由Z某委托张某负责实施”,据Z某本人所述(附Z某证言)当时仅仅委托其丈量土地,并没有委托其规划土地。而且其丈量范围仅限于村民凌某门前户路以西的部分,本案所提土地不在其丈量范围内。张某没有权限丈量或者规划此块土地。张某越权私自将该地分配给原告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原告以此为依据和理由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规定。 二 原告与证人张某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不应当采纳。据原告所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坟坐落在本组所属土地上,占用了本组土地,理应迁走。迁坟事宜应当由村委出面要求家属迁坟,原告做为本组成员向代表提出迁坟要求是正当行为,但是此过程中张某以迁坟为名收受了原告2000元财物,并且此后没有上交村委,未经村委授权,私自同家属协商,从中谋取利益,据村支书讲张某曾经以其出钱300元移坟为由,要求村支书将此地分配给自己,村支书明确回复此地已经划归第三人。(附原村支书证言)此行为属于明显的受贿行为。 请问原告有主体资格吗? 国土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此案的关键点在哪里?
最近家里发生了一份土地纠纷:这份土地所属人是我妈,但是我妈当时的赡养人是我兄弟,这份土地就是我兄弟在使用。后来兄弟、弟媳都过世,他儿子无能力赡养奶奶,所以经过村内协商,老妈由我赡养直到老妈过世,所以老妈的那份土地就协商了由我使用,但是当时是村干部口头协商,没有字据。就是这样老妈由我赡养,土地由我使用
1993年我们**村按照本户人口分配第三产业用地,我家爷爷、奶奶、妈妈与我及两个姐姐合六人,分得一块宅基地。在1996年-2000年爷爷、奶奶相继去世,2001年在村里登记土地产使用证的时候,妈妈口头征得两个姐姐的同意,她们自愿放弃土地使用权,之后我和妈妈两人为该土地证户主。2007年我的父母与姐姐通过家庭协商,同意妈妈
本村因广乐高速路征地与隔村发生纠纷,有三·四亩,土地使用证是我们村的《82年证》,我们村一直没耕种,隔村离这块地近他们种了一亩多,一种就十几年,征地时他们以此为依据要平分征地款,他们的依据可成立吗?我村该找哪些部门处理??谢谢!
我村批给我宅基地已经35年了,当时批宅基地村长和书记只是现场说说,并没有文字档案,90年土地使用权确权。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实际测量确权,当时办理了一部分土地使用证,后来没有下文。92年我南邻居和我闹纠纷,我上土地管理局查土地档案,南邻居有地籍调查表1份,土地登记申请表1份,里面有宗地草图1一张,画有东西长和南
原告:第一伦承包6人,90年至95增加3人(有人外迁,进别人3人),96年大儿子外迁,2000年全家搬回老家,随后全家户口也迁走。2008年回原地要回土地。能不能索要土地?
我叫托合提•库尔班 ,男,家住拜城县察尔其镇17村3组,为农民,联系电话:15209972577,邮政编码842300。因土地使用合法权益爱到侵害。侵害人是吐尔洪•吐尔逊,职务为拜城县察尔其镇纪检委书记,17村负责领导,电话号码:1399906175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承包17村集体所有的50亩地, 被乡纪检委书记吐尔洪
本以为有了土地使用证就可以放心了,谁知却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获知国土局丢失我们村的土地使用证发放档案后,就起诉政府给我们发放的土地证不合法,要求吊销用了十多年的土地使用证,突然来的官司我该怎么办? (国土局就丢失档案一事作出书面检查,其它的不管不问对吗?行政案件本该政府举证的,现在却要我这个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