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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丢失档案引发土地使用权纠纷

行政诉讼请求吊销第三人集体土地使用证。 事实与理由: 1988年,所在居委会响应原城关镇政府新村规划政策的精神,居民按新村规划进行建房。当时本村小组组长是Z某,居民代表有陈某,张某,贾某。 当时本小组居民实施新村规划具体事宜,由Z某委托群众代表张某负责实施。张某将本案所示土地分配给原告使用。(附张某证言)该地分配给原告后,原告在该地种杨树若干,现有8棵生长至今。当时该地有坟一座,原告找到张某要求将该坟移走,张某与坟家属协商后将该坟移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由他负责具体经办。 根据土地登记规则,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时,没有进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也没有公告,导致被告错误地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由于第三人当时是未成年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符合另找新宅的条件。 综上所述,被告严重违反了土地登记规则规定,将组里分给原告使用的土地错误为第三人颁发了土地使用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 此致 被告答辩:原始档案丢失 无法查证。 第三人答辩:原告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理由如下: 一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事实不符,证据来源不合法,原告称拥有土地使用权并非合法权益。据原告所述“当时新村规划由Z某委托张某负责实施”,据Z某本人所述(附Z某证言)当时仅仅委托其丈量土地,并没有委托其规划土地。而且其丈量范围仅限于村民凌某门前户路以西的部分,本案所提土地不在其丈量范围内。张某没有权限丈量或者规划此块土地。张某越权私自将该地分配给原告使用这一行为本身就不合法。原告以此为依据和理由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规定。 二 原告与证人张某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其证言不应当采纳。据原告所述“原告支付给张某2000元迁坟费用”。坟坐落在本组所属土地上,占用了本组土地,理应迁走。迁坟事宜应当由村委出面要求家属迁坟,原告做为本组成员向代表提出迁坟要求是正当行为,但是此过程中张某以迁坟为名收受了原告2000元财物,并且此后没有上交村委,未经村委授权,私自同家属协商,从中谋取利益,据村支书讲张某曾经以其出钱300元移坟为由,要求村支书将此地分配给自己,村支书明确回复此地已经划归第三人。(附原村支书证言)此行为属于明显的受贿行为。 请问原告有主体资格吗? 国土局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此案的关键点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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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qianshou2000
提问时间:2011-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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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

最近家里发生了一份土地纠纷:这份土地所属人是我妈,但是我妈当时的赡养人是我兄弟,这份土地就是我兄弟在使用。后来兄弟、弟媳都过世,他儿子无能力赡养奶奶,所以经过村内协商,老妈由我赡养直到老妈过世,所以老妈的那份土地就协商了由我使用,但是当时是村干部口头协商,没有字据。就是这样老妈由我赡养,土地由我使用

liuhuicheng 已过期 2010-02-02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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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shengjun 已过期 2010-04-10 回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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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签有使用权《土地出让契约》并得到生产队和村委会的签字、盖章认可证明但没上报乡政府备案,这个土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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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留使用权以出让流转签有《出让契约》有生产队认可和村委会盖证明,但不报乡政府备案。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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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与村之间土地使用权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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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继旺 已过期 2010-07-09 回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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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往自由 已过期 2010-07-17 回复(1)

农村个人承包土地使用权租赁纠纷

原告:第一伦承包6人,90年至95增加3人(有人外迁,进别人3人),96年大儿子外迁,2000年全家搬回老家,随后全家户口也迁走。2008年回原地要回土地。能不能索要土地?

1402714726 已过期 2010-08-13 回复(2)

土地使用权纠纷

我叫托合提•库尔班 ,男,家住拜城县察尔其镇17村3组,为农民,联系电话:15209972577,邮政编码842300。因土地使用合法权益爱到侵害。侵害人是吐尔洪•吐尔逊,职务为拜城县察尔其镇纪检委书记,17村负责领导,电话号码:13999061751。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我承包17村集体所有的50亩地, 被乡纪检委书记吐尔洪

alimjan814 已关闭 2010-09-21 回复(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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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有了土地使用证就可以放心了,谁知却突然收到了法院传票,原告获知国土局丢失我们村的土地使用证发放档案后,就起诉政府给我们发放的土地证不合法,要求吊销用了十多年的土地使用证,突然来的官司我该怎么办? (国土局就丢失档案一事作出书面检查,其它的不管不问对吗?行政案件本该政府举证的,现在却要我这个第三

qianshou2000 已关闭 2011-03-21 回复(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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