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8日
我父亲在阜新市的海州露天矿工作时因公死亡。
但是在处理我父亲善后事宜上,出现很多疑点
1 事发后没有经过医疗机构的抢救就直接送到火葬场的停尸间做化装处理。
2 事发后没有通过公安和检查机关出现场。没有任何官方的书面调查材料。
3 事后现场被海州矿集体公司的人员破坏。
4 医学死亡证明和具体情况不符,而且是事后补发的。
5 限制家属人身自由。
6 事故是因为领导错误指挥引起的,但是在给家属的赔偿书上写明是我父亲违章。
现在请朋友们为我想想办法 为我父亲讨回公道。
还有一点是,在事故处理中,公司仅赔偿家属23万元,然后就敷衍了事。
我想知道这样的事故,我们需要掌握什么样的证据才能提起诉讼。
我记得在一部法规上写到,对于非法开采并发生死亡事故的遇难者家属可以得到死者抚恤金的10倍的补偿,不知道这点对于我父亲的案例适宜。
在此向各位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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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发生工伤死亡事故,则总承包单位与劳务分包单位分别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责任?有知道的请告诉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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