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时有关领导说失地农民可享有住房优惠条件,地征收好后却不承认。然后使用各种手段威逼百姓拆迁签字,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我的户口不在山东,可我在山东有一间15平米的房子,工作时买的,房产证是我本人的名字,我想请问:听说现在国家有一个新的政策,拆迁时不足43平米的人均也可以分得43平米的住房(不需要补差价),只要本人未参加过房改的。真有这个新政策吗?是不是需要把户口迁往山东呢?
如题,我们家的住房要拆迁,有残废军人证, 房屋拆迁的补偿有没有优惠? 如果有优惠,具体是哪些优惠?有没有政策 文件?
2002年我家自行进入小城镇落户成为非农户,但未纳入社会任何保障体系和享受任何低保政策。但98年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至今没有解除,家里的则基地都还存在,承包的土地于2010年被国家征用一部分,但在征用之日前我又将我家的户籍迁回了原生产组,户籍属非农户。请问是否还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望请解答
2002年我家自行进入小城镇落户成为非农户,但未纳入社会任何保障体系和享受任何低保政策。但98年获得的重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到至今没有做解除,家里的宅基地都还完整存在,承包的土地于2010年被国家征用一部分,但在征用之日前我又将我家的户籍迁回了原生产组,户籍属非农户。请问是否享有征地安置补偿政策?
60年不变,30年保留政策!是否指那些户口不在本村的外嫁妇人还能享有娘的所分的自留地使用权
一妇,外嫁二三十年了,户口也迁离本村进入大城市20多年了!自己都不知道自己的自留在分在哪里了!现在因要征地,回来娘家跟早年丧夫,独自带大两糼子的嫂子争当年村里所分的自留地! 因本村书记是妇人男家的堂哥,书记说什么明文规定自留地60年不变!难道这也包括那些户口不在农村的人员吗??书记还威胁其孤儿寡母,说
婚前一方享受了单位的集资建房,离婚后另一方是否也属于享受了住房优惠政策
我与前夫1999年十月登记结婚,2002年法院叛离,因为在1993年的时候,前夫出资购买了单位的集资建房,(房款付清),现在政府在审批职工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时,给我的审批意见以享受了房改房,我前夫的婚前房,我有权享受吗?当时法院也没判给我呀?我也无权提出分割呀?这公平吗?我该怎么办?
征地时有关领导就说,无房屋者失地农民可享有住房优惠政策90平方米的住房,可是地征收好了拆迁房屋时,找他却不给了,请问我们该怎么办。还有以不让工作为由让农民签字拆迁